虐待兒童的特徵
如果從這次統計的虐童事件總數中去除情感虐待,以5萬4567為基數計算其他3種虐童形式的構成比例,則得出這樣的結果:身體虐待最多,占54.5%,忽視占44.8%,性虐待占2.8%。與上述美國的統計資料相比可以發現,我國虐童事件的特點,是身體虐待較多,忽視和性虐待較少。
而這個結果恐怕不能代表實際情況,可以理解為它反映了對忽視和性虐待的過低評估。之所以過低估計了忽視這一形式的虐待,大概是源於人們的錯誤認識,以為因忽視而導致死亡的事例很少。而且,處理忽視事件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的認識不足,在此也產生了一定影響。慢性的忽視行為有可能帶來嚴重的非器質性生長障礙(NOFTT,比如因缺少食物等而引起的生長障礙等),考慮到這種危險性,我們絕不能小看忽視的問題。
在我國,舉報性虐待的,大多是進入青春期後的孩子,而青春期前受性虐待孩子的情況幾乎無從把握。即便是一些從事兒童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也帶有「受性虐待是進入青春期後的女孩」這種先入為主的錯誤觀念,不難認為,這也妨礙了對性虐待事件的準確把握。
虐童通報的增加意味著什麼?
在虐童方面雖然我國的統計還存在上述問題,但從1990年最初開始統計時的約1000件到25年後的10多萬件,這種快速增加的趨勢引起大家的關注。通過調查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以下兩個重要因素。
第一,是市民意識的變化。過去,家人間的暴力只被當作家庭內的問題看待,多數人持社會不介入的態度。但是這種情況現在發生了變化,人們認為即使是家庭內部的事情,社會也應該對暴力行為給予干預。社會態度的變化促成了2000年《防止虐待兒童法》的制定。該法的施行,可以說促進了市民意識的改變極大,由此帶來虐待舉報件數的急速增加。不過,僅此說明還不足以解釋激增的原因。
家庭崩潰成為導火線
那麼第二個原因,應該可以認為是虐待兒童的事件實際上確實在增加。但是,要實際驗證和探討這種現象發生的社會心理要因是十分困難的。
這裡存在著種種因素,其中之一就是家庭的養育功能降低。以下幾種社會統計指標可以反映出這一點。
- 奉子成婚的增加及其離婚率的增高
- 20歲以下少女產子有微增傾向
- 整體離婚率的上升
- 由年輕媽媽和幼兒組成的年少母子單親家庭的增加
- 母子單親家庭貧困率的升高
上述各種現象意味著誕生於大正年間(1912年7月30日至1926年12月25日),在日本經濟高速成長時期呈直線增加的所謂核心家庭這種「標準家庭」模式在發生變化,或者是在朝其他方向偏離。
伴隨著這種變化,家庭養育孩子的功能日益降低,這與虐童的增加不無關聯。另外,由於針對家庭的社會資源配置及援助,都是以「標準家庭」模式為前提進行的,因而沒有提及上述各種問題的家庭,這層社會要因的存在,也應引起人們的重視。要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就有必要採取一些相應措施。譬如,以日益增加的年輕母子家庭為主,建構新的社會援助體系等。實施確實可行的對策,還有助於預防虐童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