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修改「原暴五年條款」
然後是排暴條例制約著脫黑人員的社會權,導致脫黑人員難以回歸社會。條例中有一項被稱為「原暴五年條款」的條款。該條款規定,即使脫離了黑道組織,此後5年內仍被視為黑道組織相關人員,和黑道成員一樣不能開設銀行帳戶,不能用自己的名義租房。儘管如此,但如果隱瞞曾是黑道成員的經歷,在履歷表等資料上避而不寫,就可能構成虛假記錄。現在,即使比照企業的情況來看,這個問題也已經變成了脫黑人員回歸社會道路上尤為突出的一道鴻溝。
2016年,以福岡縣為首的14個都、府、縣簽訂了跨區域合作協定,開始採取為僱用脫黑人員的企業提供補助金等措施,幫助他們回歸社會。為了讓這些措施更具實效性,或許應該同步推進社會意識改革和研究修改原暴五年條款的適用條件。
最後想指出的是,在日本國內,回歸社會這個概念本身就比較模糊。有關部門似乎認為只要脫離黑道實現了就業就算是回歸了社會,但問題的關鍵在於他們是否一直有工作。在黑道組織得到社會接受的上世紀70到80年代,科學員警研究所曾經開展過基於脫黑人員跟蹤調查的研究。但近年來再未開展過此類研究。
回歸社會的成功與否應該由誰來判斷?應該如何判斷?——筆者認為將這些問題交給政府不妥。在脫黑人員問題備受社會關注的當下,研究人員、民間團體和生活在地區社會的我們每一個人更應該深入展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