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處於離婚狀態」,難以獲得證明
家事法庭規定,妻子懷孕時夫妻處於長期分居狀態等事實上離婚狀態,從外部看已經沒有夫妻之實的情況,將不適用民法722條。與之有利害關係的人,任何時候都可以起訴,以確定丈夫或前夫和孩子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父子關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係的訴訟)。雖然妻子和孩子都有權提出起訴,但必須證明懷孕時處於事實上的離婚狀態。如果無法獲得丈夫或前夫配合作證,或者不想與丈夫或前夫再有瓜葛,就很難證明這一點。
另一方面,從2007年6月起,法務省規定,離婚後300天之內生的,如有能證明離婚後才懷孕的醫生證明,就可以作為現任丈夫的孩子或沒有父親的孩子辦理出生登記。但是,前述的(1)和(2)的情況不屬此列,無法解決。
推動修改民法
《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規定「兒童出生後應立即登記」。日本政府負有遵守公約義務,要建立如下制度:只要有孩子出生,就要為其辦理出生登記,記入戶籍,不能發生「無戶籍」的情況。為此,有必要修改民法中對親子關係的規定。
就我個人的看法,是應該建立這樣的制度:一,無需手續或耗時打官司,也無需提交與個人隱私相關的證明材料,母親就能放心辦理出生登記;二,認定與孩子有血緣關係的父親為法律上的父親,確保孩子的身份認同,保障養育孩子直至成人。
譬如,民法772條第1項的內容,如果修改為「妻子在婚姻期間所生的孩子,認定為丈夫的孩子」,那麼,離婚後再婚所生的孩子就可認定為現任丈夫的孩子,這樣上述(2)的問題就可得到解決。另外,現行法律只承認丈夫擁有推翻婚生推定的權利(婚生否認權),應該改為妻子和孩子也擁有這項權利。這樣的話,妻子就能通過證明丈夫和孩子之間無血緣關係來否定法律上的父子關係,更能就此確認血緣上的父親,(1)的問題也就解決了。現行制度不承認妻子對自己孩子的父親有任何發言權,這種現行制度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世界各國都在這些方面做了法律修正。譬如韓國在2005年3月承認了妻子具有婚生否認權,2007年5月又廢除了戶籍制度,改為以個人為單位的家庭關係登記制度。從日本國憲法第24條所規定的個人尊嚴和兩性本質平等的觀點來看,若能修改成韓國那樣的制度是最好的。這樣就能從根本上解決因民法772條導致的「無戶籍」問題。既然韓國能修改法律,日本沒有理由做不到。
(2018年2月1日)
標題圖片:2008年6月,一名身為「無戶籍」的女性(中間前排的背影)在大阪市召開記者會,呼籲國家早日採取措施解決「無戶籍」問題。該女性的母親因丈夫家暴而未能給其辦理出生登記,由此成為「無戶籍」;她在之後的習慣法婚姻(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並被一般人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譯註)中所生的兩個孩子也都成了「無戶籍」,2008年6月2日,(時事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