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個人隱私
第三對權衡關係是,資料的集中化在推動平臺服務品質提升的同時,將會加劇個人隱私保護和資訊安全方面的風險。隨著個人資料向平臺集中,或許確實可以期待搜索速度和精度的提高,以及用戶推送功能和匹配功能的改善。但與此同時,我們也必須注意到,趨於集中化的個人資料容易成為遭受網路攻擊的對象,資訊洩露的風險將會升高。在這一點上,就有必要推進便於分散式資料管理和使用的創新,因此對於已經集中到平臺的資料,必須確保其可以自由移動的「資料可遷移性」、平臺介面的「相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此外,最好能夠確實採取措施,保證相關程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希望在個人隱私保護和提供資訊安全的服務和技術方面,能夠展開競爭,提供多樣化的服務選擇。
即便是壟斷型的市場,在某些條件下也可能成為可競爭(Contestable)市場。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必要資源(比如資料和技術)可以順暢流通的市場,消除瓶頸因素,盡可能為更多企業的參與創造便利條件。這樣可以壓低巨額的固定投資水準,為更多企業的參與掃清障礙,降低市場壁壘。
平臺商業方面的政策課題在於,如何在不損害創新推動力的同時,控制那些在社會和經濟領域不斷增強壟斷力的IT巨頭的力量。法律應該成為控制企業力量的依據,除了競爭法以外,勞動法、個人資訊保護法、國際徵稅規則等等,都屬於法律覆蓋範圍。過去,GAFA曾是不斷實現革命性創新的挑戰者,而現在正日益成為擁有巨大力量的壟斷者。
但我們不能讓這種集團式的利己主義阻礙未來卓越挑戰者的登場。絕不能讓GAFA逐漸掌握的市場和社會支配力成為一種既得權。針對逐漸對社會多元價值廣泛產生影響力的IT巨頭,我想強調的一點,即我們應該守護的是:建設一個公正透明社會,個人資訊受到保護、自由價值得到保證的言論空間,以及可以持續展開公正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
標題圖片:美國Facebook公司CEO祖克柏闡述經營方針(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