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法制未得到充分理解
不過,本文並不想圍繞「自衛隊是否違憲」以及「向海外派遣自衛隊是否違反憲法第9條」等問題進行討論,這是因為自衛隊的存在早已是現實,而且在目前階段自衛隊在海外的活動是受國際社會歡迎的。從這一意義而言,筆者主張將憲法的表達方式修改得更符合實際情況。筆者自認為自己始終站在改憲派的立場之上。
此外,本文還從以下兩個角度進行論述。第1,將行使集體自衛權作為個別自衛權的擴大,通過集體自衛權的行使來考慮日本的防衛;第2,允許自衛隊以貢獻於國際社會的方式進行海外合作。上述思路應該是多數日本人所共有的。半數以上的日本國民支持日美安保體制,《聯合國維和行動合作法》的存在已得到日本國民的認可,對此毋庸贅言。
在上述前提下,現實情況是包括筆者在內,大多數日本國民對於此次討論的集體自衛權和安保法案並未予以充分理解。各大報紙的民意調查顯示,持否定意見的人數增加。這是因為國民很難將討論的內容梳理清楚,同時也對未來感到不安。
日美同盟不過是個別自衛權的延伸
首先,毋庸贅言,對於眼下的日本而言,最緊迫的安全保障問題有兩個:一是與在東支那海和南支那海加強海空力量的中國軍事攻勢相抗衡;二是對於北韓的飛彈攻擊及突發事件加強戒備。因此,為了加強日本的防禦力量,應進一步推進日美同盟的團結與合作,我們很容易理解其中的道理。
在此我們並不想討論威脅感知的問題,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進行防禦,自衛隊與美軍進行軍事防禦合作是理所當然的。日美同盟最根本的意義也正在於此。在這種前提下,如何進行合作就屬於危機管理問題了。
不過,這種討論基本上是以日本的防禦,即個別自衛權為出發點的。我們應當將加強日美同盟理解為日本原有的個別自衛權的一種延伸,正是為了日本的防禦才與其他國家進行的合作,即加強同盟合作的,所以不能不承認集體自衛權的行使。這一邏輯是順理成章的。對於很多日本國民而言,他們應當能夠理解該範圍內的討論。上述解釋是建立在集體自衛權屬於個別自衛權的延伸這一立場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