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自衛權與海外派兵的關係

問題在於與此不同情況下的合作。換言之,即美國在全球意識的支配下提出「從上(美國)而下空降的合作要求」時該如何合作。也就是說,日本該如何應對全球同盟合作。日美同盟是建立在全球範圍內利益共享的基礎之上,那麼因此就可以應美國的要求向全世界任何地方派遣自衛隊嗎?

關於這一點,政府也並非總是「百分之百地接受」。這是因為日本也會根據獨自的全球意識做出判斷。但是國民感情卻在這方面表現出不安。

西方最成功的同盟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是多國同盟,與日美同盟不同,其防禦範圍是有規定的。NATO成立後,關於境外派遣的爭論從冷戰後至今從未間斷,伊拉克戰爭時我們也有目共睹,境外派遣總是成為爭論的導火線。從某種意義上講,可以說每一次爭論都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冷戰結束後,「多國部隊」和「意願聯盟」的說法也是由此而產生的。

荷莫茲海峽(Strait of Hormuz)的重要性眾所周知,但日美兩國對其戰略認識卻不盡相同。關於美軍遭受飛彈襲擊時自衛隊該如何提供援助,討論的前提應該是:自衛隊與飛彈襲擊事件有著怎樣的關聯,自衛隊為何要被派遣到飛彈襲擊現場。此類情況恐怕需要政治上和戰略上的判斷。

重視日美關係仍將是日本外交的主軸,但是讓廣大日本國民深感憂慮的是,在同盟的名義下美國要求日本派遣自衛隊是否會成為理所當然之事。若為同盟合作,則原則上每次都適用日美安保條約第5條。在保護日僑或日美兩國面臨共同任務時採取相互援助的共同防禦行動是順理成章之事,然而令人擔憂的是在沒有感知到共同敵人或缺乏共同戰略戰術目標的情況下,自動或強制被賦予戰鬥合作的義務。

我們應當為同盟中規定的「共同負擔」設置一個前提,這就是「共同作出決定(同盟國之間共同作出決定的過程)」。日本國民感到不安和受挫的背景正在於此。

已行使的集體自衛權

筆者認為,從原理和原則的角度來看,日本事實上已經在行使集體自衛權。集體自衛權的討論本可追溯到對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的區域性集體安全保障的討論,是與聯合國框架內的集體安全保障措施密切相關的概念。但將其置於同盟關係的背景中思考,其含義則普遍解釋為NATO憲章第5條和《日美安保條約》第5條規定的集體自衛權(所謂「5條任務」)。

眾所周知,在冷戰時代,NATO並沒有行使這「5條任務」。此前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行使「5條任務」是在「9•11」之後多國部隊進駐阿富汗時。不過當時行使集體自衛權包含著道義上的支持。因為多國部隊中包括實際上不能向NATO域外派兵的德國,以及實際上沒有軍事力量的冰島等國家。第5條的同盟合作並不意味著軍事上的支援與合作已成為義務。

從上述對集體自衛權廣義的解釋來看,筆者認為,日本正在憑藉強大的後方支援和資金供給對多國部隊和同盟國行使集體自衛權。另一方面,也並非只要有軍事上支援合作的要求,日本就必須自動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