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選舉權」法案成立在望,修改《少年法》呼聲再起

此次「川崎國一學生被殺事件」如此令人髮指,犯罪事實被媒體報道後,「《少年法》太過寬鬆」的批判之聲四起。可是此次修改《少年法》呼聲高漲的背景又與以往有所不同。因為「賦予18歲以上的公民以選舉權」的法案,預計將在國會通過。為此,「擁有選舉權就是成人,就不該是《少年法》的保護對象」的意見日趨強烈,於是出現了這樣一種可能,即「少年」的年齡定義,或許會回到戰前的舊法那樣,變為「不滿18歲」。

刑事犯罪少年的總人數及犯罪種類(2004~2013年)

年度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犯罪種類
總數(人次) 134847 123715 112817 103224 90966
凶惡犯(*1) 1584 1441 1170 1042 956
粗暴犯(*2) 11439 10458 9817 9248 8645
盜竊犯 76637 71147 62637 58150 52557
智能犯(*3) 1240 1160 1294 1142 1135
風俗犯(*4) 344 383 346 341 389
其他刑事犯 43603 39126 37553 33301 27284
年度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犯罪種類
總數(人次) 90282 85846 77696 65448 56469
凶惡犯 949 783 785 836 786
粗暴犯 7653 7729 7276 7695 7210
盜竊犯 54784 52435 47776 38370 33134
智能犯 1144 978 971 962 878
風俗犯 399 437 466 566 523
其他刑事犯 25353 23484 20422 17019 13938

(2014年《警察白皮書統計資料》)
注:該白皮書中所列犯罪類型,譯文直接使用了日文罪名原詞,具體說明請參見註釋。

日本戰後少年法修改的歷史

實施年月日 修改項目 案件等
1949年1月1日 修改戰前的舊法①關於少年的年齡,從不滿18歲提高到不滿20歲②設置家庭法院,對判處刑事懲罰還是監管保護做出決定 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投降,盟軍最高司令部實施占領政策(1945年8月~1952年4月)
2001年4月1日 對可判處刑事懲罰的年齡,從16歲以上降低到14歲以上 「高中女生桶裝混凝土殺人事件」(1988年11月~1989年1月,犯人16~18歲少年4人);
「神戶兒童連續殺傷(酒鬼薔薇)事件」(1997年2~6月,犯人14歲少年);
「光市母子遇害事件」(1999年4月,犯人18歲少年);
「西鐵巴士劫車事件」(2000年5月,犯人17歲少年);
「大分縣一家6人殺傷事件」(2000年8月,犯人15歲少年)
2007年11月1日 ①強化警察對不滿14歲少年案件的調查權②關於轉送少年感化院年齡的下限,從14歲以上降低為「大致12歲以上」 「長崎男童綁架遇害事件」(2003年7月,犯人12歲少年);
「佐世保的小學6年級女生殺害同班同學事件」(2006年6月,犯人11歲少女)
2008年12月15日 有關殺人等重大惡性案件的審理,允許受害者和死者家族旁聽 以保護犯罪受害者等的權益為目的《犯罪受害者等基本法》成立(2004年)
2014年5月7日 對不滿18歲的罪犯,雖不適用「無期徒刑」,但代之以宣告的有期徒刑的上限,從15年提升到20年;
不定期刑也從「5~10年」提高到「10~15年」
「石卷市3人殺傷事件」(2010年2月,犯人17~18歲的少年2人);
「東京吉祥寺女性遭搶劫遇害事件」(2013年2月,犯人17~18歲的少年2人);
「廣島縣吳市少女遭群暴致死事件」(2013年6月,犯人21歲的男子和16~17歲的少年、少女6人);
三重縣國中3年級女學生殺害事件(2013年8月,犯人18歲少年)
XXXX年X月X日 ? 「佐世保高中女生遇害事件」(2014年7月,犯人15歲少女);
「名古屋大學女生殺人事件」(2014年12月,犯人19歲女學生);
「川崎市國一男生遇害事件(2015年2月,犯人18歲少年1人和17歲少年2人)

制作:nippon.com日本网

(*1) ^  凶惡犯:犯有殘忍暴行的人。警察白皮書解釋為犯有殺人、強盜、放火、強姦罪的人。

(*2) ^ 粗暴犯:犯有用暴力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人。警察白皮書解釋為犯有施暴、傷害、威脅、恐嚇、收集和持有凶器者。

(*3) ^ 智能犯:主要指運用智慧、智力成果和科技手段實施犯罪的人。有欺詐罪、瀆職罪等。

(*4) ^ 風俗犯:狹義指有性道德方面犯罪的人,廣義上還包括犯有賭博等損害社會風氣罪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