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向重新审视以都道府县为单位的选区划分

最高法院的态度发生转变,是从最高法院前院长竹崎博允(*2)时代开始的。对于2007年的参议院选举,最高法院在作出“合乎宪法”判决的同时,要求“重新审视制度本身”;对于2010年的参议院选举,判决为“违宪状态”。去年11月,最高法院大法庭判决2013年的参议院选举为“违宪状态”。下面让我们通过大法庭的判决书,来试着解读最高法院的理论逻辑。

判决理由中提到,“有必要考虑到参议院议员选举制度创设60多年来制度和社会状况的变化”,还列举了一些“变化”:①众参两院都实行以政党为中心的选举制度;②两院都采取选区和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相同性质的选举制度;③参议院在治国理政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正在增大;④众议院制定了将一票之差的差距控制在2倍以内的标准。

进而断言,“从参议院议员选举的本身,很难找到理由来支持不能提立即实现选票价值平等这样的要求”。也就是说,没有理由因为是参议院,就可以容忍比众议院更大的选票价值差异。

而且,“宪法上并没有要求”必须以都道府县为选区单位,“不应止步于增减部分选区的定额议席数”,再次要求对以都道府县为单位的选区制度的结构本身进行重新审视。

如果只是部分调整,那“肯定会被判决为违宪”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在最高法院15名大法官中,有4名作出了“违宪”判决。而作出“违宪状态”判决这个多数意见的其中5名大法官,还联名出具了补充意见称,“消除违宪状态,构建正确反映民意的选举制度,这是为了全体国民的应该优先处理的紧迫课题”,“强烈希望能够尽快实现以重新审视选举制度的结构本身为内容的立法举措”。

像6增6减这样只是“增减部分选区的定额议席数量”,这种程度的调整下开展下一次选举的话,那么至少还会有5名大法官加入判决“违宪”的行列。那么到时候最高法院对于那场参议院选举作出的判决将确定无疑会是“违宪”。

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判定是合宪还是违宪(第81条),国会议员有尊重和拥护宪法的义务(第99条)。到这种时候还在策划提出6增6减方案的议员们,大概是没有读过宪法吧。出现“参议院无用论”看来也就是毫不奇怪了。

标题图片:2013年,围绕参议院选举中的一票之差问题的诉讼中,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违宪状态”的裁决之后,升永英俊律师(中间靠左)接受采访。2014年11月26日,摄于东京都千代田区(图片提供:时事通讯社)

(*1) ^ “一票的价值差”,是指日本选举过程中的一种不公平现象。日本将全国47个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每个选区的选民数量各不相同,有的相差很大,但是各选区选出的国会议员数量是相等的,这就造成每个选民手中的选票所代表的效力因所在选区人口的差别而不同,即“同票不同权”――译注。

(*2) ^ 2008年11月25日至2014年3月31日,竹崎博允担任日本最高法院院长――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