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管控标准无法保证安全性的两个理由

政府、国会的事故调查委员会发布的报告书和其他众多调查报告表明,福岛核电站事故前的日本核能安全管控名存实亡。而且,日本是一个人口稠密、地形险峻的“自然灾害大国”。要重振核能发电事业,必须从根本上加强核能安全管控。为了应对这种局面,原子能规制委员会于2012年9月应运而生,2013年7月制定了实用发电用反应堆新的管控标准。

然而,新管控标准无法保证核电站的安全性。主要理由有二。首先,构成审查工作核心要素的新管控标准在本质上是一种很宽松的管控标准。尽管其可谓总体达到了国际水准,但国际水准本身是按照大部分现有反应堆都可达标的水准设定的。

按照新管控标准,只要在形式上建立事故应对组织,在可负担成本的范围内实施硬件追加工程等局部改善,那么现有反应堆则可全部达标,从实际状态而言,核电设备的主体部分维持现有设备,只需加装用于防范重大事故的可移动式设备就可能合格。针对地震和海啸的预估也只是略微提高了级别,只需简单的加固工程就可以应付。

其次,新管控标准只覆盖到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规定的深层防御的第四阶段,管控条款中没有包含第五阶段,即并未要求在重度事故导致大量放射线扩散到核设施外部时,确保核事故防灾对策的有效性。

按照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的规定,厂区外部的防灾和避难计划,完全扔给了核电站所在地及其周围地区(位于核电站30公里半径内)的政府。而且都只是在桌上填写检查项目清单,从非接受任何方面的审查。原子能规制委员会未将防灾和避难计划作为管控的必要条件。

没有万无一失的安全对策

核能发电存在可能引发其他技术无法比拟的、在时间和空间上非同一般的巨大灾害风险。福岛核电站事故已过去四年半时间,但至今仍未解决。截至目前,福岛核电站事故已造成11万亿日元的损失,长远来看,合计损失将高达数十万亿日元。

截至2015年9月,避难人数为106700人。平息核反应堆事故需要满足“停堆”“冷却”“封存”三个条件,而借助循环注水冷却系统“冷却”核熔毁燃料块的功能很不稳定。

此外,回收和“封存”已经大范围扩散的辐射能是完全不可能做到的。而且,即便是在事故发生四年半后的今天,受制于强烈的放射线和辐射能,包括核熔毁燃料块所处位置在内,事故发展的详细经过和原因依然无从知晓。在这种情况下,万无一失的安全对策是不可能制定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