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海外的护理者援助经验
日本于1997年针对需要援助的老年人制定了相关法律,即《护理保险法》。依据该法律,处在需要援助或需要护理状态的65岁以上的老人,或者40~65岁、被认定为需要援助或需要护理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疾病患者,可根据其身心状况接受服务供给。然而关于护理者,作为其援助基础的法律制度却尚不健全。《护理保险法》中的地区援助事业列举了家庭援助事业与家庭护理持续援助事业,但这些事业均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因此地方政府没有义务必须实施。此外,防止虐待老年人以及为老年人的护理者提供援助的有关法律也对老年人的护理者做出了规定,但该法律是以保护老年人的权利为主要目标制定的,认为应向护理者提供援助,以避免老年人遭受虐待。
而放眼海外,近20年来,作为护理者援助基础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例如在英国,护理者援助远不是仅以居家护理的持续为目的,而是基于《护理者法》,认为护理者与需护理者是不同的个体,并明示了护理者的社会作用,为护理者提供援助的目的是不让它们因护理而被社会所孤立(三富2000:18)。澳大利亚也正在开展旨在充实护理者援助内容的活动,如制定以联邦名义为护理者提供援助基础的基本法,各州分别完善护理者援助相关法律等等。这些国家都认为护理者是有独立需求的个体,将《护理者法》建立在以“社会包容”为目的的基础之上,确保援助的资金来源。地方政府将法律内容告知护理者与服务提供者,对护理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的服务供给。最近这些国家更是关注所有家庭,努力推进综合性援助工作。今后,这些措施可为日本推进护理者援助工作提供重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