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向重新審視以都道府縣為單位的選區劃分
最高法院的態度發生轉變,是從最高法院前院長竹崎博允(*2)時代開始的。對於2007年的參議院選舉,最高法院在作出「合乎憲法」判決的同時,要求「重新審視制度本身」;對於2010年的參議院選舉,判決為「違憲狀態」。去年11月,最高法院大法庭判決2013年的參議院選舉為「違憲狀態」。下面讓我們通過大法庭的判決書,來試著解讀最高法院的理論邏輯。
判決理由中提到,「有必要考慮到參議院議員選舉制度創設60多年來制度和社會狀況的變化」,還列舉了一些「變化」:①眾參兩院都實行以政黨為中心的選舉制度;②兩院都採取選區和比例代表制相結合的相同性質的選舉制度;③參議院在國政運營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正在增大;④眾議院制定了將一票之差的差距控制在2倍以內的標準。
進而斷言,「從參議院議員選舉的本身,很難找到理由來支持不能提立即實現選票價值平等這樣的要求」。也就是說,沒有理由因為是參議院,就可以容忍比眾議院更大的選票價值差異。
而且,「憲法上並沒有要求」必須以都道府縣為選區單位,「不應止步於增減部分選區的定額議席數」,再次要求對以都道府縣為單位的選區制度的結構本身進行重新審視。
如果只是部分調整,那「肯定會被判決為違憲」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在最高法院15名大法官中,有4名作出了「違憲」判決。而作出「違憲狀態」判決這個多數意見的其中5名大法官,還聯名出具了補充意見稱,「消除違憲狀態,構建正確反映民意的選舉制度,這是為了全體國民的應該優先處理的緊迫課題」,「強烈希望能夠盡快實現以重新審視選舉制度的結構本身為內容的立法舉措」。
像6增6減這樣只是「增減部分選區的定額議席數量」,這種程度的調整下開展下一次選舉的話,那麼至少還會有5名大法官加入判決「違憲」的行列。那麼到時候最高法院對於那場參議院選舉作出的判決將確定無疑會是「違憲」。
憲法規定,由最高法院判定是合憲還是違憲(第81條),國會議員有尊重和擁護憲法的義務(第99條)。到這種時候還在策劃提出6增6減方案的議員們,大概是沒有讀過憲法吧。出現「參議院無用論」看來也就是毫不奇怪了。
標題圖片:2013年,圍繞參議院選舉中的一票之差問題的訴訟中,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違憲狀態」的裁決之後,升永英俊律師(中左)接受採訪。2014年11月26日,攝於東京都千代田區(圖片提供:時事通信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