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受害學生的主觀感受

接下來,試著分析在推進資訊共用和有組織應對方面的重點課題,這些問題是在重新評估霸凌對策時發現的。

由於霸凌的法律定義在學校還沒有充分普及,學校和教職員工對於霸凌的看法存在個別差異,在對霸凌的認知和應對上存在混亂。法律規定,定義霸凌的要件是:「學生之間存在對心理或物理上產生影響的行為,並且使行為的對象感到身心痛苦」。法律上對霸凌的定義,很重視受霸凌學生的主觀感受。

由於這個定義太寬泛,與社會通常對霸凌的理解(明顯具有力量不對等、故意性、持續性等性質的行為)之間存在差距,所以時不時能看到在法律上明顯屬於霸凌的行為卻不被認作霸凌。這就要求,通過校內培訓等方式,根據具體事例讓大家共同理解霸凌的法律定義,在教職員工之間形成一種站在受害者的立場,不管多麼微小的霸凌,一有苗頭就不輕易放過的氣氛。

而且,在應對霸凌方面,很重要的一點是認知並消除它。學校(教職員工)也好,家庭(家長)也好,地方上也好,應該積極看待經過深挖出現的霸凌事件數量增加的情況,將此看作是教職員工的責任感和學校有組織應對的結果體現。這在防止面對霸凌卻隱而不報和推進資訊共用上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