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pace的時代

縱覽歷史來看,目前的太空開發利用處於第4階段。第1階段(1957~1972年),是美蘇圍繞其軍事用途和有人登月展開了激烈競爭。緊接著的第2階段(1973~1990年前後),歐洲太空總署(ESA)、日本、中國、印度等也自主發展成為太空開發國家,此階段的後半期,民間企業真正開始提供如火箭發射、以通信廣播衛星或遙測衛星為主的太空商業利用業務。第3階段(1990~2006年前後),隨著比較廉價但性能顯著提高的小型衛星出現,開展太空活動的主角數量急劇增加。此外,自身不擁有衛星,而是在地面將利用來自太空的資料所獲資訊加工形成產品或服務,這類下游產業類型的利用太空業務顯著擴大。英國就是這方面的旗手。

然後就是第4階段了。伴隨著太空技術的成熟和成本下降,從2006年左右起出現了被稱之為「NewSpace」的新型太空商業形態的趨勢。所謂「NewSpace」,是指新創企業獨立或者在政府或大企業的協助下,開展軌道間運輸、飛往月亮和火星的太空旅行、在太空長期停留、宇宙資源開發等業務。2002年成立的SpaceX公司,和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簽約合作,已經實現了用於國際太空站的無人補給飛船的開發和使用。該公司現在不僅橫掃當前的火箭發射服務市場,還從NASA接受訂單開發向國際太空站運輸商業乘客的飛船,另外還獨自推進依靠民間技術的載人探測火星、太空移民計畫等。

NewSpace還有以下目標——利用數百個乃至數千個小衛星組成群構建全球性網際網路基礎設施,探測和開採小行星資源,主動消除宇宙垃圾,為使資源開採和太空探索更加有效開展提供在軌太空物體的補給和維修(OOS)業務等。新型商業模式和支撐這種模式的技術之優秀初創企業的活力,以及積極提供支援的投資人、大型航空航太產業或太空機構的支持,這兩者同時具備,NewSpace才可能出現。而且,支持並不限於資金,也會以儘量消除企業活動障礙的國內法的形態出現。

2015年11月,美國制定了新的國內太空法,賦予美國市民擁有、使用和轉賣小行星資源和天體非生物資源(包括水)的權利。為什麼這麼做呢?《外太空條約》規定,宇宙空間是地球上所有國家都可以自由活動的場所,不允許任何國家占為己有。而且,根據條約的解釋條文,通常也禁止民間企業擁有天體的土地。但《外太空條約》並沒有明確規定天體的資源的所有權,民間企業開採資源、將其占有並自由處理,這是否合法,在國際法上仍不明朗。

這種制度上的不明朗,對於刺激民間企業開展宇宙資源開採商業活動形成阻礙。因此,美國通過國內法對此種商業活動提供支持,提出了美國一家對《外太空條約》的解釋,為本國民眾的活動提供了保障。致力於成為宇宙資源採礦業中心的盧森堡,也正在制定和美國類似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