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尖閣諸島並未成為爭端
本文討論「開羅宣言」的日中紛爭,其中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尖閣諸島(釣魚臺列嶼)的歸屬問題。關於此問題的「開羅宣言」條款規定如下:
三大盟國(美中英)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開羅宣言」的性質類似於未經三國領袖簽署的新聞公報,但在1945年7月的美英中「波茨坦宣言」第8條裡,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因此,北京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雖未獲邀參加舊金山和約會議,卻將「開羅宣言」視為規範亞太地區戰後秩序的法律框架。中華民國亦未受邀參加和約會議,但與日本簽署了相當於舊金山和約(1951年)的日中合約。在談判過程中,尖閣諸島並非爭議焦點。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認為,關於領土問題,最終確定的基礎在於舊金山和約,而非「開羅宣言」。和約第2條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群島、千島群島等領土,但日本政府的解釋認為,尖閣諸島並不包括在日本放棄的領土之中。
其原因在於,1895年由日本內閣決議被編入日本領土的尖閣諸島,根據和約第3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被置於美國的行政管轄之下。之後按沖繩返還協定(1972年),琉球(沖繩)的行政權歸還日本,此區域包含在歸還的領域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