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職」的多類型背景

最後,筆者將針對第(4)點中的保護人權整理一下要點。關於保護人權,目前僅關注「應該認可基於本人意願的轉職行為」這一問題的傾向較為明顯,但必須考慮到轉職具有以下幾個類型的背景因素。

第一類是現行制度認可的「在不得已情況下」的轉職。此次專家會議的最終報告建議擴大和明確其所指範圍。

目前,全年發生9000起技能實習生失蹤事件,相當於失蹤事件總數的大約3%。而出入國管理廳(入管廳)的調查顯示,在表示薪資低於來日本之前的期待值的實習生中,4.8%列舉了「低於契約約定金額」「契約內容與來日本之前簽訂的不同」等一些會讓人聯想到遭受了某種侵害人權行為的理由,兩個數值較為接近。假設多數失蹤事件與嚴重侵害人權的行為有關,那麼首先應該做的,就是救助這類受害者。

第二類算不上侵害人權,主要是接收公司因自身經營困難等原因中止實習專案而導致的轉職。目前可以透過「技能實習實施困難情況上報件數」的統計資料來掌握這方面的情況,入管廳的資料顯示,這類實習生中大約80%找到了新的接收單位。

第三類是目前尚未得到允許的基於本人意願的轉職。最終報告列舉的允許轉職條件是,在接收公司工作滿1年以上,擁有一定的技能水準和日語能力,轉職對象公司滿足一定的條件。同時,還建議轉職對象公司應該在一定程度上分擔最初接收實習生的公司負擔的前期費用。

透過勞動力的流動來保障人權,並非僅僅重視基於本人意願的轉職就可以實現。我們應該記住,重要的是安全保障措施已經在第一類和第二類情況中充分發揮著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