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淪為「遊民」的少年
筆者從8年前開始追蹤居所不明兒童的問題,過程中浮現出的是,「消失的孩子」相關問題非常嚴重。他們不上學,也就是沒到學校上課,所以沒辦法接受教育。光是這樣就是個大問題了,甚至連醫療、福祉以及各種行政資源,恐怕都無法利用。
國民健康保險、兒童津貼、就學援助、生活保護等的行政支援,除了家庭暴力(DV)受害者等的部分例外,是根據住民登錄而提供的生活保障。最近實施的個人編號(My Number)(*2)的通知卡也具有同樣作用。然而,居所不明的孩子在住民登錄上的住址根本找不到人,即使迫切需要支援,也無法掌握實際情況。
具體案例就以我的採訪個案為例。現在19歲的少年,在2008年11歲的時候成為居所不明的兒童。當時,母親與同居人(內緣夫),以及少年3個人共同生活,但居無定所。同居人做臨時工有收入的日子,一家就住愛情賓館,沒有收入時只能在公園過夜或是睡在公共設施的屋簷下。也就是說,少年僅僅11歲就成了遊民。
少年也缺乏食物,於是偷拿配送到民宅的牛奶,或是停在超市前的腳踏車車籃裡的食品飲料。蓬亂的頭髮加上一身髒兮兮的衣服,身體到處都是受到母親及同居人虐待的傷。
然而,他在先前提到的學校基本調査裡面,並沒有被列入居所不明的兒童。他不只無法上學,而且還持續處在貧窮和遭受虐待的遊民生活,卻是調査對象的「範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