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限」和「無期限」:重要的是僱用期限

如果叫停「非正式員工」和「正式員工」的稱呼,接下來我們應當關注什麼呢?

最恰當的是根據契約期限來描述工作,即永久僱用和定期僱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在簽訂僱用契約時,企業有義務以書面形式對薪資、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上下班時間、休息日、退職以及僱用期限做出明確規定。除了寫明契約是永久還是定期外,如果是定期僱用時,還必須對契約期限、可否更新及其標準等也予以明確說明。

若為定期僱用,期限的上限原則上定為3年。而且還規定,如果定期僱用多次反覆累計超過5年,只要被雇方提出申請,僱用方就必須將僱用契約轉為永久僱用契約。此外也有這樣的例外措施,即許多外國人從事的專業性較高的職業,允許簽訂最長5年的定期契約,累計超過10年後可轉為永久僱用契約。

勞動契約法對定期僱用的解僱也作出明確規定。若勞動契約中寫明有期限,那麼只要不發生不得已的事由,在契約期滿前這些員工不得被解僱。該法還規定,人事單位不得不必要地過短設定契約期限,應避免頻繁更新定期勞動契約的情況。

不被稱「正式員工」的人當中,有很多是定期僱用者,法律上不允許隨意解僱這些人。有人認為,既便不能解僱,在契約期滿時「終止僱用」則是經營者的自由,但這是一種誤解。

人事單位在終止僱用時,按規定必須提前通知有關員工不再續約,而且,如果被雇方要求,還必須明確告知解僱理由。另外,2013年的勞動契約法修正案,也根據最高法院長期的判例,將終止僱用的法律原則寫入條文,即在「缺乏客觀合理的理由且不符合社會普遍認識」的情況下,不得終止僱用。

如果我們擴展視野,以「定期僱用」取代「非正式員工」來看待這個問題,那麼也會有益於正確理解僱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