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日本的海洋與安全保障政策也有影響

上述茂木外相等人的國會答辯,認定荷姆茲海峽在國際法上屬於國際海峽,並確認該海峽適用過境通行制度。可以說,這也為日本政府日後向伊朗政府主張荷姆茲海峽應「保障通行自由(不得妨礙通行)」、「不得停止通行」以及「不得收取通行費」等,建立了法律依據。

鑑於荷姆茲海峽對日本能源進口的重要性,能夠在具備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提出上述主張,符合日本的利益。另一方面,若將視角從荷姆茲海峽轉向日本周邊海域,此次將荷姆茲海峽認定為國際海峽,對日本的海洋政策與安全保障政策而言,也可說是一項具有相當重要意義的判斷。

日本政府面對荷姆茲海峽實質上遭到封鎖的局勢,在重視能源穩定供應的同時,也廣泛且綜合檢視了與國際海峽相關的各項議題,最終才作出此次將荷姆茲海峽認定為國際海峽的判斷。

以下將說明此次認定荷姆茲海峽為國際海峽一事對日本安全保障政策所具有的意涵。考量篇幅限制,僅聚焦於國際海峽的認定標準。

地理條件與實際使用情況為判斷標準

茂木外相提出兩項認定國際海峽的判斷標準:一是地理條件,即「荷姆茲海峽位於阿曼灣的公海或專屬經濟海域,與波斯灣的公海或專屬經濟海域之間」;二是實際使用情況,即「作為國際公共財及全球物流要衝,目前確實供國際航行使用」。

這兩項判斷標準源自國際法院(ICJ)於1949年4月9日就「科孚海峽案」所作的本案判決。ICJ在判斷某一海域是否雖屬於一國領海、但船舶通行權較一般領海受到更充分保障的海域(國際海峽)時,所依據的兩項標準為連接公海與公海的地理條件,以及該海域實際供國際航行「使用」的事實,也就是具有一定通行量的實際使用情況,而非單純以使用頻率作為判斷依據。

國際海峽的認定標準,經1949年國際法院(ICJ)「科孚海峽案」判決加以整理後,其內容反映於1958年通過的《領海公約》,其後並沿用至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日本有許多海峽的最狹窄處不到24海里寬。例如,鹿兒島縣屋久島與口之島之間的吐噶喇海峽(寬22海里)、惡石島與小寶島之間(寬18海里),以及德之島與沖永良部島之間(寬18海里)。

如前所述,日本政府此次認定荷姆茲海峽為國際海峽所採用的標準,在國際法上屬於具有一般性的標準,同樣適用於判斷日本是否存在國際海峽。然而,日本政府過去一直未明確說明是否適用該項標準,也未明確判斷日本是否存在國際海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