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会出现违宪诉讼
修订法律属于权宜之计,而笔者关注的是此次选区合并属于违宪行为。宪法第95条规定,仅适用于“部分地方公共团体”的法律必须在该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投票中获得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制定。这里说的“部分地方公共团体”指的是“特定地方公共团体”,即使有多个团体,也不会被排除在外。总而言之,宪法此项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会以多数赞成形式制定一些只给部分地方公共团体造成不平等待遇和损失的法律。
按照修订后的公职选举法的规定,除了鸟取、岛根、德岛及高知四县外,其他43个都道府县均以都道府县为单位来划设选举区,仅有上述四县以两个县为单位来划设选举区。作为这四个县而言,以后将不再有纯粹从某一个县选出的参议院议员,就这一点来看,可以说特定地方公共团体遭受了不平等待遇和损失。因此,在进行这种修订时,必须在这四个县实施居民投票,但事实上并未履行这一程序。这就是我认为此次修订行动违宪的理由。
假如在选区合并问题上切实制定了相关规则,明确提出将来某个都道府县的人口减少程度超过一定标准时,按照该规则机械式地将两个都道府县划设为选举区,那么恐怕情况就不一样了。这是因为,此次只有这四个县碰巧适用了这种规则,如果其他43个都道府县中最终满足了条件,也会受到相同处理,那么就并不意味着只有特定的四个县遭受了不平等待遇和损失。
不过,正如先前所见,此次匆忙的修订行动并没有制定任何规则。从法律上看,就像是单纯瞄准了这四个县而实施的特殊处理。关于这一点再附带提一句,在实施此次修订时,面向2019年的参议院一般选举,修订法附则中规定了“将围绕选举制度的根本性调整继续展开研究,必定得出结论”。反过来说,这实际上就是国会自己坦白了此次修订行动既无规则,又无定见。
在明年夏季的参议院选举中,可能暂时不会出现过去那种争夺一票的价值差的违宪诉讼,但也有可能出现新型的违宪诉讼。尽管是非常重要的法案,但国会议员们却如此漫不经心,恐怕会自食其果。
标题图片:参议院的中村刚秘书长(中)、共同提交公职选举法修订方案的自民党参议院议员会长沟手显正(左三)、维新党参议院议员会长的片山虎之助(右三)等人,2015年7月23日于东京国会内(图片提供:时事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