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pace的时代

纵览历史来看,目前的太空开发利用处于第四阶段。第一阶段(1957~1972年),是美苏围绕其军事用途和有人登月展开了激烈竞争。紧接着的第二阶段(1973~1990年前后),欧洲航天局(ESA)、日本、中国、印度等也自主发展成为太空开发国家,此阶段的后半期,私营企业真正开始提供如火箭发射、以通信广播卫星或遥感卫星为主的太空商业利用业务。第三阶段(1990~2006年前后),随着比较廉价但性能显著提高的小型卫星出现,开展太空活动的主角数量急剧增加。此外,自身不拥有卫星,而是在地面将利用来自太空的数据所获信息加工形成产品或服务,这类下游产业类型的利用太空业务显著扩大。英国就是这方面的旗手。

然后就是第四阶段了。伴随着太空技术的成熟和成本下降,从2006年左右起出现了被称之为“NewSpace”的新型太空商业形态的趋势。所谓“NewSpace”,是指新创企业独立或者在政府或大企业的协助下,开展轨道间运输、飞往月亮和火星的太空旅行、在太空长期停留、宇宙资源开发等业务。2002年成立的SpaceX公司,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签约合作,已经实现了用于国际空间站的无人补给飞船的开发和使用。该公司现在不仅横扫当前的火箭发射服务市场,还从NASA接受订单开发向国际空间站运输商业乘客的飞船,另外还独自推进依靠民间技术的载人探测火星、太空移民计划等。

NewSpace还有以下目标——利用数百个乃至数千个小卫星组成群构建全球性互联网基础设施,探测和开采小行星资源,主动消除宇宙垃圾,为使资源开采和太空探索更加有效开展提供在轨太空物体的补给和维修(OOS)业务等。新型商业模式和支撑这种模式的手握技术的优秀初创企业的活力,以及积极提供支持的投资人、大型航空航天产业或太空机构的支持,这两者同时具备,NewSpace才可能出现。而且,支持并不限于资金,也会以尽量消除企业活动障碍的国内法的形态出现。

2015年11月,美国制定了新的国内太空法,赋予美国民众拥有、使用和转卖小行星资源和天体非生物资源(包括水)的权利。为什么这么做呢?《外层空间条约》规定,宇宙空间是地球上所有国家都可以自由活动的场所,不允许任何国家占为己有。而且,根据条约的解释条文,通常也禁止私营企业拥有天体的土地。但《外层空间条约》并没有明确规定天体的资源的所有权,私营企业开采资源、将其占有并自由处理,这是否合法,在国际法上仍不明朗。

这种制度上的不明朗,对于刺激私营企业开展宇宙资源开采商业活动形成阻碍。因此,美国通过国内法对此种商业活动提供支持,提出了美国一家对《外层空间条约》的解释,为本国民众的活动提供了保障。致力于成为宇宙资源采矿业中心的卢森堡,也正在制定和美国类似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