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日韓請求權協定的關係
有可能因戰時徵用案件引發直接問題的是日韓請求權協定(日本國與大韓民國之間有關解決財產和請求權相關問題及經濟合作的協定)的規定。
儘管針對因請求權協定第2條(*3)之規定而放棄的請求權中包含哪些內容這一問題存在爭議,但在日韓就該協定達成共識的議事錄中,明確記錄道「包含了屬於韓國在日韓會談中提出的《韓國對日請求綱要》(所謂的『八項目』)範圍內的所有請求,從而,雙方確認關於該對日請求綱要,再不可提出任何主張」。(*4)「八項目」中包含了「被徵用韓國人未收錢款」和「戰爭對被徵用者造成傷害的相應補償」。因此,針對這些項目的請求問題已經解決——這曾是日韓兩國政府的一致見解。
對此,大法院的判決認為「針對反人道的非法行為及與殖民統治直接相關的非法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在協定對對象之列,而且國家並不能消滅個人請求權,國家只是放棄了外交保護權。日本政府也承認請求權協定並沒有將基於殖民統治違法性的損害賠償作為問題,協定只表示放棄了國家的外交保護權,在這一點上,日本政府與韓國大法院的意見可謂並無差異。問題在於是否將戰時徵用定義為非法行為(*5),日韓在這一點上的法律判斷存在分歧。不過,受理本案在日訴訟的廣島高等法院雖然並未認定強制徵用本身具有違法性,但認定該行為違反了原子彈轟炸後的安全考慮義務。
消滅時效的問題
無論是在日本,還是在韓國的二審中,控訴最終遭到駁回的理由都在於時效的完成。人們通常認為時效的起算點是簽訂日韓基本條約,可以開始提出控訴的1965年。然而,大法院認為:即使是依據日本法律來考慮消滅時效,但「基於債務人消滅時效的抗辯權的行使」仍「受到作為民法大原則的信義誠實原則和禁止濫用權利原則的約束」,基於
(1)韓國一直認為個人請求權問題已通過日韓請求權協定一併得到了解決
(2)日本制定了財產權措施法作為請求權協定的後續措施,使得原告的請求權在日本國內得不到承認
(3)針對日本國的反人道非法行為及與殖民統治直接相關的非法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未因請求權協定而消失,這一情況通過原告的訴訟過程、2005年1月韓國公開日韓請求權相關文件和2005年民間共同委員會發布官方見解等一系列事件逐漸明朗
(4)日本曾採取的某些法律措施使人對舊三菱與被告(現在的三菱重工業)是否具有同一性這一點上不得不產生疑問
等理由,曾有一些迫使原告在提出訴訟的2000年5月1日前不能在事實上行使權利的阻礙事由,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方提出消滅時效的主張違反了信義誠實原則,屬於權利濫用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