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法不容」
然而東京都對此不服並提出上訴,稱「在90年,當時還缺乏正確的知識,做出拒絕使用的判斷是不得已的」。而1997年東京高等法院對此做出的判決,實為精彩。它不僅宣判原告全面勝訴,還斷定「行政當局有必要將同性戀者這樣的少數群體納入視野並給予細緻入微的關懷,必須考慮到同性戀者的權利和利益。作為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對此漠不關心或是無知,這無論在當時還是現在都是不被允許的」。
這個判決傳遞的訊息就是「不知者,法不容」。正因為此,此事件的經過理應是高中之前的必修課內容。猶如性別歧視、人種歧視是錯誤的一樣,對同性戀者的歧視,也不能以「不知道」為由而得到法律的允許。這也是法院對現今日本社會做出的極其尖銳的批評。儘管「不知道是說不過去的」,為什麼迄今卻有那麼多人甚至連學習的機會都沒有呢?這個判決,是1997年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