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在「皇室會議」上進行討論
那麼,我認為針對現行憲法第一章提及的關於以「天皇」為中心的皇室存在方式的重大事項,相較於政府設立的臨時性諮詢機構,在基於現行典範第五章常設的「皇室會議」這一頂層組織進行討論、達成共識才是最符合本質、最現實的做法。
現行常設皇室會議
| 皇族 | 從成年皇族男女中選出 | 2名 |
| 立法部門 | 眾議院議長和副議長 | 2名 |
| 參議院議長和副議長 | 2名 | |
| 行政部門 | 內閣總理大臣及宮內廳長官 | 2名 |
| 司法部門 | 最高法院院長和法官 | 2名 |
皇室會議是替代舊典範中的「皇族會議」(由成年皇族男子構成)對皇室事項展開討論的常設會議機構,成員由「2名皇族、眾議院及參議院議長和副議長(立法部門)、內閣總理大臣、宮內廳長官(行政部門)、最高法院院長及1名法官(司法部門)」的共計10人構成(第二十八條),其中,內閣總理大臣「擔任皇室會議的議長」(第二十九條)。
換言之,2名皇族代表(現在是秋篠宮殿下和常陸宮妃殿下)和8名三權代表共聚一堂,前者了解天皇陛下和皇太子殿下的意向,後者收集普通民眾(眾參兩院議長來自執政黨,副議長來自在野黨)的意向,無疑可以展開確實有效的討論。
當然,由於現行的典範是以終身在位為前提的,所以並未將「生前退位」設定為一個議題。但針對第二條規定的皇位繼承順序,第三條規定「可以依照皇室會議決議,按前一條規定的順序變更皇位繼承的順序」。因此,如果應用這一條,那麼保留第四條「天皇駕崩時,皇嗣立刻即位」這樣的終身在位的規定,然後在中間新加一句「或者依照皇室會議決議退位時,(皇嗣立刻即位)」就可以了。
因為即使此次天皇「生前退位」通過特別法得以實現,但修改規定則可以明確以後的處理方針。將來,既要保留終身在位這一規定的優先地位,也要讓新規定的生前退位成為可能,而這不能僅憑天皇個人的意志來隨意決定,必須向公正的「皇室會議」徵詢意見,進行慎重的斟酌。
過去在制定明治和戰後的《皇室典範》時,之所以將生前退位視為一個問題,那是因為近代以前的皇室史上大約60例「生前退位」(傳位)都是恣意行為或出於政治目的,實力強大的對立派強迫天皇退位進而引發爭鬥的例子屢見不鮮。可以認為,當年規定終身在位以防範這種問題的做法是具有一定正當性的判斷。
然而,在70年前未曾預料到的超高齡化問題正不斷加劇,如果將來繼續堅持終身在位,那麼不僅是天皇陛下無法充分履行作為象徵的職責,後面的皇嗣和預定繼承人繼承皇位時的年齡也會更大,很可能難以履行自身職責。因此可以認為,趁現在開闢一條可以實現「生前退位」的道路,既是維持象徵天皇制這一憲法命題之功能的必要條件,也是富有意義的舉措。
話雖如此,但我還是想再次強調,為了建立一種確保「生前退位」在正當理由下得以實現、皇位和皇室可以得到穩定維持和發展的體系,「皇室會議」這一權威常設機構的實質性參與可謂不可或缺。
(2016年7月30日)
標題圖片:作為國事行為,天皇陛下在第191次臨時國會閉會式上致辭,2016年8月1日,攝於東京國會內(圖片提供:時事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