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修訂法律以保護舉報人
針對這樣的日本的組織,《公益舉報人保護法》能做些什麼呢?本世紀初,發生了多起食品公司產地造假和汽車製造商隱瞞召回等事件,這些影響消費者安全和安心感的醜聞,都是在內部人員告發之後才得以曝光的,該法便由此應運而生,它由消費者廳負責監管。
之後的修訂版,要求員工人數超過301人的組織有義務完善內部的公益舉報制度(包括受理、調查、糾正措施的實質性解決辦法),並針對負責處理舉報問題的工作人員,規定了保密義務且附帶有處罰措施。然而,法律理念與日本組織的實際情況之間,尚存在著巨大的鴻溝。
需要「察言觀色」的組織中,繁重的工作量和壓力已常態化,容易成為滋生違規和違法行為的溫床。對通過違規手段獲利所產生的罪惡感,在組織內部人員之間變得遲鈍模糊。如此一來,公益舉報就會減少,負責處理舉報問題的人員也因此不熟悉業務、應對失誤等風險進一步升高。文章開頭提到事例就是佐證,要說是初期應對的失誤導致了事態的擴大也毫不為過。我們應該重新認識到公益舉報人保護制度在組織自淨過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本來組織自身就負有發現違規和違法行為並應主動糾正的職責。而舉報人在這一職責中發揮了部分作用,即使並非組織上指示、命令的工作,他們也積極主動、毅然決然地為了組織而仗義執言。但他們卻被組織上級責難是「滿口胡言」,受到降職等處分,這種情況絕非正常,必須儘快糾正。
作為一個人,實踐正確之舉,發現違規和違法行為時毫無顧慮地發聲。為了建設這樣的社會,必須進一步加強《公益舉報人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