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亡危機事態與「與我國關係密切之他國」
其後,2005年的日美「2+2」(安保諮商會談)也提及臺灣海峽,直至今日,無論在日美之間或是日中之間,亦不時提及「臺海和平與穩定」。此外,最近更見於G7(七大工業國)峰會及日美韓領袖會談,此論述已趨於定型並廣獲國際社會採用。
另一方面,若臺海問題無法和平解決,亦即中國訴諸武力時,日本國內也持續推進相關應對的制度整備。其中之一即為第二次安倍內閣時期確立的安保法制。
2025年11月7日,針對國會議員岡田克也詢問「何種情況將構成存亡危機事態」,首相高市早苗的答覆亦與此論點密切相關。針對「採取何種手段將臺灣完全置於中國北京政府統治下」的質詢,高市首相表明:「倘若涉及出動軍艦且伴隨武力行使,則無論怎麼思考權衡,皆屬於足以構成『存亡危機事態』的狀況。」。
但高市首相此前亦曾強調,應「根據實際發生事態的個別具體狀況,綜合一切情報予以判斷」,並指出存亡危機事態的內容均依《事態處置法》第2條第4項規定。該條文載明:「與我國關係密切之他國遭受武力攻擊,致令我國之生存遭受威脅,國民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權利明確面臨從根本被顛覆之危險狀態。」
問題在於,「與我國關係密切之他國」究竟指的是何方?日本政府對此已多次論述,例如2017年3月14日,時任首相安倍晉三曾於眾議院院會表示:「除了美國之外,符合該定義之他國的可能性,在現實上雖極為有限,但終將根據個別具體情勢判斷」(第193屆國會眾議院院會)。這意味著基本上指涉美國,但也可能是其他「國家」。事實上,日本亦反覆進行以日美聯合行動為設想前提的演習訓練。
其次,關於美國以外的「他國」,針對2015年7月21日的《關於存亡危機事態書面質詢》(水野賢一議員,第189屆國會.參議院),日本政府於同日回覆的答辯書中稱:「所謂『與我國關係密切之他國』,泛指面對外來武力攻擊時,具備共同應對危險之關切,並表明願與我國協同採取應對意志之國家,其中亦可包含與我國未具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內閣參質189第202號)
綜上所述,根據日本政府立場,美國無庸置疑涵括在「關係密切之他國」內,基本上預設為日美之間的集體自衛權。但法律條文保留了「根據個別具體情勢判斷」的空間,將對象擴及「未具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實則已將臺灣納入適用範圍。
即使相較於過往在日美安保條約框架下思考臺海問題的傳統論述,此舉在「邏輯上」或許跨出了一步,但在實務層面,日本自衛隊預設的協同作戰對象仍以美軍為主,並未與臺灣軍方進行此類演習。
就此點而言,基本上涉及存亡危機事態而發動集體自衛權,在實質運作上仍立基於日美框架。即使理論上「他國」也包含臺灣,但這種詮釋是將全球包含無邦交國皆視為潛在對象的延伸。由此觀之,很難斷言2015年7月21日的書面質詢答辯,是特別針對「臺灣」所進行的討論。
標題圖片:1972年9月,日本首相田中角榮(右)與中國總理周恩來於上海機場,向前來送行的群眾揮手致意。(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