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性如何得以運作
若將此次一連串的混亂,歸因於日本在臺灣有事上的立場「有所模糊」,並不精確。問題並不在於模糊本身,而在於這種模糊性是基於何種設計思維、在多大範圍內被默認,以及在何種前提下實際運作,這些環節過去始終未曾獲得充分整理。
所謂的戰略模糊,並非一種迴避明確承諾的消極態度,而是有意識地分配不確定性的治理技術。關鍵在於對誰保留不確定性,以及與誰共享前提。唯有明確劃清這條界線,模糊性才能發揮嚇阻作用。問題並不在於模糊本身,而是當各方對其存在及意涵缺乏共識時,將會產生最不穩定的狀態。
「存立危機事態」正是基於上述思維所設計的制度。它並不預設自動介入的義務,但同時保留在政治判斷下採取行動的空間。此一制度使日本在同盟運作與國內治理兩個層面上,得以維持決策彈性。就此意義而言,「存立危機事態」可被理解為具有「日本版戰略模糊」性質的法律概念。
然而,這種設計思維雖已在日美同盟內部獲得共識,對外卻未曾進行充分而具體的說明。其結果是,在日本國內被視為實務前提的邏輯,在中國看來仍留有被解讀為「觸及核心利益」的空間。此處所呈現的與其說是政策轉向,不如說是一種「說明上的非對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