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方同意過要擱置嗎?

佐藤與尼克森舉行會談的前一年,即1968年秋,以日本、韓國、臺灣為主要成員的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ESCAP)對東海一帶的資源進行調查後,發布報告稱臺灣東北約20萬km2的海域內可能埋藏著豐富的海底石油。於是中國立刻在1970年開始主張對尖閣諸島擁有主權。

不久之後的1972年,日本與中國實現了邦交正常化,78年又簽署了和平友好條約。當然,先期談判過程中已經處理了尖閣諸島問題。

1972年9月27日,田中角榮首相與周恩來總理舉行會談,(田中首相問)「您對尖閣諸島怎麼看?不少人向我提到這個問題」,(周總理答)「這次不想談釣魚臺問題。現在談這個問題沒有好處。因為發現了石油,這就成了問題。如果沒有發現石油,臺灣和美國都不會把它當回事」。

此外,1978年10月25日,福田赳夫首相和鄧小平副總理舉行會談,(鄧副總理說)「〈……像是忽然想起什麼的樣子……〉我還想說一點。兩國間存在各種問題。比如,中國稱釣魚臺,日本稱尖閣諸島的這個島嶼問題。我在北京也對園田外務大臣說過,我們這一代人可能不夠聰明,解決不了,但我們的下一代或許比我們聰明,能夠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從大局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福田首相未作回應)」。

日方一貫主張「這些島嶼都是日本的固有領土,無論從歷史上還是國際法上看,這都是無可置疑的,現實中也處於日本的有效控制之下,本來就不存在需要解決的主權問題」。

尖閣的主權到底是不是存在問題

另一方面,中方想做什麼呢?一個原因在於,起初臺灣政府曾主張過對其擁有主權,因此以統一臺灣為國策的中國也主張擁有主權。同時,正如周恩來總理所言,過去一直被認為毫無價值的海域發現了資源,或許這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本來,從國際法和國際司法法院的判例來看,某個國家帶著占有意圖地實際控制了某個無主地後,該地就將成為該國的領土,這已是國際慣例。此外還有一種慣例是抱著占有意圖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公然、平穩地實施了統治以後也可以取得主權,因此,只要未對某國宣示主權的行為持續進行針鋒相對的抗議,那就相當於承認了該國擁有主權。

按照這一國際規則來看,1895年以後,日本的占有行為是毫無瑕疵的,即使是在中國開始主張擁有主權的1970年以後,正如首腦會談的內容所示,相較於尖閣諸島的主權問題,中國在整個70年代更加優先考慮的是日中關係。換言之,中國雖然主張擁有主權,卻並未對日本的占有行為表示抗議。日本之所以主張「本就不存在涉及尖閣諸島的領土問題」,正是因為存在這樣一段歷史原委。

然而近年來,中國不斷加大宣示主權和派遣公務船到尖閣諸島周邊展開示威行動的力度。爭奪尖閣諸島主權的重要性已經凌駕於日中關係之上。或許只是因為埋藏著石油和天然氣,但如果是因為這個原因,那麼地球其他地方也有這些礦藏,而且還有其他各種獲取手段。假如說是出於對外維護顏面的考慮,那又為何將問題擱置到了今天呢?

就日本而言,舊金山和會以後的確定疆域遭到否定就等同於戰後得到重新定義的主權本身存在疑義。然而,中國到底在執著於什麼呢?國際法的習慣中也有一條規則,那就是不會從新承認與過去的主張相反的主張。該問題為何引發日中關係緊張,甚至達到令人擔心會爆發軍事衝突的程度?站在國際法和資源爭奪的層面已經無法闡釋其理由。在此,筆者將從國際法上占有概念之外的另一個角度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