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处理事件和事故的监督部门
核能开发后来依然由科学技术厅管辖。但科学技术厅却无法应对核设施的事件或事故。第一,科学技术厅没有应对事件和事故的实战部队。并且,作为政府部门的属性,它本身就缺乏“事件或事故”随时可能发生这种思维。
1995年12月的“Monju”号快中子增殖反应堆冷却材料液态钠泄露和火灾事故,就如实地反映了这一点。当时,科学技术厅的审议官在新闻发布会上,是用“Monju出现的现象……”来表述的。顿时,记者俱乐部一片哗然,当被追问“现象是什么意思?应该称作事件或者事故”时,这位审议官强辩称“依据科学技术厅的内部规定,这是一种现象。如果涉及人身事故,那便是事件;没有人身事故,仅仅是机械损坏或者烧毁的情况,则属于事故。钠泄露不属于事件或事故的范畴。这是一种现象”。
我一直在听他的解释,觉得他一派胡言。我在当时的报纸和电视评论中表示,“将之称为现象是很奇怪的。因为暴风雨、雷电等是自然现象,这就相当于在告诉人们,钠泄露火灾是自然现象而非人祸。如果内部规定要求像应对暴风雨和雷电那样处理核电站钠泄露事故,那就必须改变内部规定”。
后来,那位审议官给我寄来一封长信。话语中透露出一种怪异的坚持——“你读过内部规定吗?规定是那样写的,所以没什么不对的”。厚厚的一封信,完全手写而成。审议官瞪着斗鸡眼写信的阴森之气跃然纸上,令人毛骨悚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