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废除了“26项专门业务”这种虚构概念

此次获得通过的修订版劳动者派遣法,在构成其基础的厚生劳动省研究会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要部分摆脱与世隔绝的日本式“防止常用替代”论。其中指出“在围绕伴随注册型派遣的劳动者派遣合同终止而停止雇佣的效果这一问题展开了争论的审判案例中,法院都做出了‘参照派遣法防止常用替代的宗旨,劳动者对继续雇佣的期待不具有合理性,谈不上应该受到保护’这样的判决,反映出派遣法防止常用替代的宗旨和针对派遣劳动者的保护有时不能两立”,提出了要消除26项专门业务这种虚构的概念。这是笔者老早以前就一直主张的观点。

此后,经过政府、劳方和资方等三方组成的审议会的讨论后提交到国会的此次法律修订方案针对被派遣公司无限期雇佣的派遣劳动者废除了时间限制。同时,针对限期雇佣的派遣劳动者,劳动者个人可以在派遣服务对象的同一组织单位(课等组织单位)工作的时间上限为三年,派遣服务对象可以接收派遣劳动者的时间上限原则上为三年,听取过半数工会的意见后,规定只要换人,就可以延长派遣时间。

在欧洲各国,计时零工、被赋予了与限期合同劳动者相同义务的派遣劳动者和派遣服务对象劳动者享有均等待遇,关于这一问题,日本目前的规定虽然和以前一样仍然停留在努力义务(*2)的水平,但和派遣法同期通过的、采用议员立法方式通过的所谓同一劳动同一工资法规定将在三年内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