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在“皇室会议”上进行讨论
那么,我认为针对现行宪法第一章提及的关于以“天皇”为中心的皇室存在方式的重大事项,相较于政府设立的临时性咨询机构,在基于现行典范第五章常设的“皇室会议”这一顶层组织进行讨论、达成共识才是最符合本质、最现实的做法。
现行常设皇室会议
| 皇族 | 从成年皇族男女中选出 | 2名 |
| 立法部门 | 众议院议长和副议长 | 2名 |
| 参议院议长和副议长 | 2名 | |
| 行政部门 | 内阁总理大臣及宫内厅长官 | 2名 |
| 司法部门 | 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 | 2名 |
皇室会议是替代旧典范中的“皇族会议”(由成年皇族男子构成)对皇室事项展开讨论的常设会议机构,成员由“两名皇族、众议院及参议院议长和副议长(立法部门)、内阁总理大臣、宫内厅长官(行政部门)、最高法院院长及一名法官(司法部门)”的共计十人构成(第二十八条),其中,内阁总理大臣“担任皇室会议的议长”(第二十九条)。
换言之,两名皇族代表(现在是秋筱宫殿下和常陆宫妃殿下)和八名三权代表共聚一堂,前者了解天皇陛下和皇太子殿下的意向,后者收集普通民众(众参两院议长来自执政党,副议长来自在野党)的意向,无疑可以展开切实有效的讨论。
当然,由于现行的典范是以终身在位为前提的,所以并未将“生前退位”设定为一个议题。但针对第二条规定的皇位继承顺序,第三条规定“可以依照皇室会议决议,按前一条规定的顺序变更皇位继承的顺序”。
因此,如果应用这一条,那么保留第四条“天皇驾崩时,皇嗣立刻即位”这样的终身在位的规定,然后在中间新加一句“或者依照皇室会议决议退位时,(皇嗣立刻即位)”就可以了。因为即使此次天皇“生前退位”通过特别法得以实现,但修改规定则可以明确以后的处理方针。将来,既要保留终身在位这一规定的优先地位,也要让新规定的生前退位成为可能,而这不能仅凭天皇个人的意志来随意决定,必须向公正的“皇室会议”征询意见,进行慎重的斟酌。
过去在制定明治和战后的《皇室典范》时,之所以将生前退位视为一个问题,那是因为近代以前的皇室史上大约60例“生前退位”(传位)都是恣意行为或出于政治目的,实力强大的对立派强迫天皇退位进而引发争斗的例子屡见不鲜。可以认为,当年规定终身在位以防范这种问题的做法是具有一定正当性的判断。
然而,在70年前未曾预料到的超高龄化问题正不断加剧,如果将来继续坚持终身在位,那么不仅是天皇陛下无法充分履行作为象征的职责,后面的皇嗣和预定继承人继承皇位时的年龄也会更大,很可能难以履行自身职责。因此可以认为,趁现在开辟一条可以实现“生前退位”的道路,既是维持象征天皇制这一宪法命题之功能的必要条件,也是富有意义的举措。
话虽如此,但我还是想再次强调,为了建立一种确保“生前退位”在正当理由下得以实现、皇位和皇室可以得到稳定维持和发展的体系,“皇室会议”这一权威常设机构的实质性参与可谓不可或缺。
(2016年7月30日)
标题图片:作为国事行为,天皇陛下在第191次临时国会闭会式上致辞,2016年8月1日,摄于东京国会内(图片提供:时事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