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嫌疑人”模式的束缚
日本长期以来在刑事审判中都只将受害者视为“证据”来对待,在法律程序中扩大了受害者参与的余地,还是最近10余年的事情,这也得益于上文提及的本村等人的活动成果。在刑罚的量刑上也更加严格了。然而即便如此,我们很难认为这一制度在安抚受害者复仇情绪方面发挥了哪怕是一点点的作用,出于对犯罪人的保护,受害者家属在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参与依然受到限制甚至被敌视的状态并没有得到大幅改观。
例如审判员制度(*1),它可能在考量审判员这一“市民感情”方面是成功的,但从决定量刑的刑事审判程序来看,结果却是减少了受害者家属参与的机会。公审前的准备程序中,法院、检察机关和刑事辩护律师三方就已对证据及审判情况进行了整理并作出了决定,开庭审理不过是照本宣科而已。而且量刑实际上是由专业法官定夺的,在二审中本应重视一审(审判员审判)的结果,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更重要的是,日本的辩护律师无法摆脱 “国家对嫌疑人”这一模式,依然持有提高受害者的地位会削弱嫌疑人受到公平审判权利的认识,这种现状也直接导致了受害者家属的愤怒。尽管开展废除死刑运动并非日本所有律师的意志,但日本律师联合会主张,在死刑案件中无论如何要让嫌疑人保持缄默,不让受害者参与和发表意见,因为这是对嫌疑人权利的侵犯,并编制指南手册,将这些内容写入其中。正是那些努力实践上述观点的刑事律师们的“正义”触怒了受害者的感情。在回避和废除死刑的逻辑中,也许包含着对犯罪人生命的同情,但对受害者生命的同情——尽管在大道理上他们也说应该考虑——却丝毫不见。
加强犯罪受害者的权利
死刑是“生命刑”,一经执行,则不可挽回,因此执行机构不可造成冤案。任何犯罪都是同样的道理。犯罪受害者不能忍受由于冤案导致真正的犯人逍遥法外,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人都希望消灭冤案。
如果只是追究法律逻辑,那么理论上的废除死刑论在某些方面确实比保留论更具有说服力。误判的风险以及死刑制度是否真对犯罪具有威慑作用等问题,我们都无从轻易得出结论;制度本身也存在太多的不透明之处。刑场向媒体公开只是几年前才开始的事,死刑犯的生活以及临终的情景都笼罩在一层面纱之中,从外部难以窥知。
保留了死刑的国家日本,如今在世界上属于少数派。而率先废除死刑的欧洲及其他一些国家,各种受害者援助以及为受害者设立的刑事司法制度非常完备。这些国家都经过了这样一个过程:通过将犯罪受害者规定为刑事审判的一个主体,来保证全体公民对刑事司法的信任。日本在2004年颁布了《犯罪受害者基本法》,制定了犯罪受害者参与刑事司法的权利及国家援助等制度,终于朝这个方向迈出了一步。眼下,在讨论废除死刑之前,恐怕首先应该去做的,是加强犯罪受害者的权利,让他们能够参与到刑事司法中来。
(写于2016年12月19日)
标题图片:1999年4月发生在山口县光市的母女被害案,在最高法院作出判处被告人死刑的终审判决后,受害者家属本村洋(右)在记者会上发表感想(2012年2月20日于东京霞关司法记者俱乐部,时事社)(*1) ^ 在每场特定的刑事审判中,由选民(市民)当中选出的审判员与法官共同参与审理的日本的司法、审判制度——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