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法制未得到充分理解
不过,本文并不想围绕“自卫队是否违宪”以及“向海外派遣自卫队是否违反宪法第九条”等问题进行讨论,这是因为自卫队的存在早已是现实,而且在目前阶段自卫队在海外的活动是受国际社会欢迎的。从这一意义而言,笔者主张将宪法的表达方式修改得更符合实际情况。笔者自认为自己始终站在改宪派的立场之上。
此外,本文还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论述。第一,将行使集体自卫权作为个别自卫权的扩大,通过集体自卫权的行使来考虑日本的防卫;第二,允许自卫队以贡献于国际社会的方式进行海外合作。上述思路应该是多数日本人所共有的。半数以上的日本国民支持日美安保体制,《联合国维和行动合作法》的存在已得到日本国民的认可,对此毋庸赘言。
在上述前提下,现实情况是包括笔者在内,大多数日本国民对于此次讨论的集体自卫权和安保法案并未予以充分理解。各大报纸的舆论调查显示,持否定意见的人数增加。这是因为国民很难将讨论的内容梳理清楚,同时也对未来感到不安。
日美同盟不过是个别自卫权的延伸
首先,毋庸赘言,对于眼下的日本而言,最紧迫的安全保障问题有两个:一是与在东支那海和南支那海加强海空力量的中国军事攻势相抗衡;二是对于北朝鲜的导弹攻击及突发事件加强戒备。因此,为了加强日本的防御力量,应进一步推进日美同盟的团结与合作,我们很容易理解其中的道理。
在此我们并不想讨论威胁感知的问题,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进行防御,自卫队与美军进行军事防御合作是理所当然的。日美同盟最根本的意义也正在于此。在这种前提下,如何进行合作就属于危机管理问题了。
不过,这种讨论基本上是以日本的防御,即个别自卫权为出发点的。我们应当将加强日美同盟理解为日本原有的个别自卫权的一种延伸,正是为了日本的防御才与其他国家进行的合作,即加强同盟合作的,所以不能不承认集体自卫权的行使。这一逻辑是顺理成章的。对于很多日本国民而言,他们应当能够理解该范围内的讨论。上述解释是建立在集体自卫权属于个别自卫权的延伸这一立场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