阪神淡路大地震、3.11東日本大地震,並列為平成時代的兩大地震。水災、火山爆發等自然災害也接二連三發生,平成的30年間被認為是「災害的時代」。

昭和的高度經濟成長期天災少

首先,概觀從1945(昭和20)年至89(平成元)年為止的44年間的災害特性。太平洋戰爭結束後的15年,幾乎是每年發生死者合計超過1000人罹難的自然災害。因為長期以來的戰爭,治山防災和水利工程無法充分落實,國土陷入疲弊。59年的伊勢灣颱風造成5098人死亡,以此為契機,61年實施災害對策基本法,但是,這條法律的最大缺點是只著眼於因應實際發生災害後的對策,也就是說,如何防患今後可能發生的災害,並不在考慮範圍內。這個時代是經濟成長率毎年超過10%的高度成長期,若有心要推動公共事業的防災對策,絕非不可能。但是,諷刺的是並沒有發生大災害,沒有投入法律上未雨稠繆的防災對策投資。

伊勢灣颱風過後,一直到平成元年的30年間,造成最多人死亡的自然災害是發生於82年的長崎豪雨災害,奪走299人的生命。這段期間既沒有大型颱風直接襲擊,也沒有發生大型地震,但是政府卻把天災少的原因誤解為是強化社會防災能力後的結果。也就是說,因先入為主的觀念,自以為「不會發生伴隨慘重災情的自然災害」,在這樣的認知之下,日本高估自己有能力為國際性的防災活動做出貢獻,向聯合國提議以90年為初年度的「國際防災10 年」計畫並在加盟國全員一致同意下通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