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新的「入管難民法改正案」(以下簡稱為「改正案」)並沒有對 「逃避遣返者」的長期拘留問題提供任何改善措施,並且難民申請人也是在第3次申請後將可能被遣返。本文將探討日本的入國管理和難民認定政策的背景,這些政策被聯合國批評為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拘留的前提不變

目前,2021年的通常國會正在審議旨在解決應被遣返出境的外國公民的長期拘留問題的「改正案」。該「改正案」設計了一個制度,即在不擔心其逃跑的情況下,作為拘留的替代辦法,允許遣返對象在「監護者」的監管下在拘留設施外生活,同時還規定了對不遵守遣返出國命令的處罰措施。此外,鑒於有一些人出於逃避遣返目的而反復申請難民身份的情況,「改正案」將允許在第3次難民申請以後就可以將申請人遣返出境。國士館大學的鈴木江理子教授指出,「改正案」缺乏對人權的考慮,也沒有解決根本性問題。

「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全面拘留原則』(指所有進入遣返出境程式的人都將被拘留的方針)仍沒有得到重新審視。對限制自由的拘留措施不需要進行司法審查,而且對拘留期限也沒有制定上限。即使在入管法修訂之後,無限期拘留的情況仍未得到改變。在刑事訴訟中,需要有法院的逮捕令才能將一個人拘留。目前的入管法的制度中甚至沒有這樣的要求,所以需要重新審視。此外,以控制為目的的出入境管理和以保護為目的的難民認定在同一部法律中予以規定,這本身就有問題。應該制定一部專門用於保護難民的法律。」

根據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以下簡稱「入管廳」)的資料,截至2009年1月,在日本超過居留期限的非法逗留外籍居民(逾期居留者)為8萬2868人,即使被發出「強制出國命令」(以下簡稱「出國命令」)後,仍拒絕回國的「逃避遣返者」約為3,100人。

按照鈴木教授的說法,被發出出國命令的外國人中,「90%以上」已經返回了自己的國家。其餘那些仍然尋求留在日本的人,幾乎都有無法回國的緣由。「逃避遣返者」主要被拘留在東日本入國管理中心(茨城縣牛久市)和大村入國管理中心(長崎縣大村市),以及在地方入國廳的拘留所,其中一些人甚至被拘留了3年或更長時間。雖然有些人獲得了「假釋」,但他們不能工作,行動受限,並且沒有保險。如果沒有援助的話將很難維持生計。

這次的「改正案」將對假釋進行重新審視,並引入了「監護措施」,但「無論如何,作為當事者的不穩定狀況依然不會改變。事實上,反倒使當事者和支援者的處境更加艱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