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反恐對策:根據《特別措施法》應對
2001年9月11日,兩架客機撞擊紐約世界貿易中心大廈,美國多地同時發生恐怖襲擊事件。聯合國安理會認定這是由名為「蓋達組織(Al-Qaeda)」的激進組織實施的恐怖襲擊,針對這種武力攻擊行使集體自衛權屬於正當行為。
當時,小泉純一郎首相為了從後方支援在阿富汗展開反恐戰爭的美國等國,於2001年10月通過了《反恐特別措施法》,並在11月派遣了海上自衛隊前往印度洋。此舉是為了給多國部隊的艦船補給燃油。然而有一點毋庸贅述,那就是從日美安保條約的角度來看,印度洋是完全沒有法律義務的地區。
政府的基本態度是:由於依據憲法第9條規定,不能將行使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糾紛的手段,所以應對措施「不能是藉助武力的恐嚇或相當於行使武力的舉動」。同時,政府規定活動區域是被認定為「非戰鬥區域」的公海及其上空、外國主權區域(僅限於徵得該國同意時)。特別措施法的法律化,是巧妙地繞過了圍繞憲法解釋的爭論而實現的。
陸上自衛隊赴伊拉克援助重建
2003年3月,以「伊拉克拒不履行要求其銷毀化學武器的安理會決議」為由,美國組織多國部隊展開了打擊伊拉克的行動。但國際輿論出現嚴重分歧,一方是美英兩國主導戰爭,而另一方是法德等國反對戰爭。
雖然日本政府始終站在支持美國的立場上,但實際派遣陸上自衛隊赴伊拉克卻是在海珊政權瓦解,伊拉克戰爭結束之後。派遣的法律的依據是伊拉克重建支援特別措施法(2003年7月通過),2004年1月,日本派出陸上自衛隊前往薩瑪沃(al-Samāwa)展開援助行動直至2009年2月,長達約5年的時間。
另外,政府在2003年6月通過了《武力攻擊事態法》。作為一部針對如何處理武力攻擊事態這一問題而制定的法律,它對「武力攻擊事態」和「武力攻擊預測事態」做出了定義,就中央政府、自治體和國民如何提供支持等問題做出了規定。該法是所謂「有事法」的基本法,目的是在外國武裝勢力或恐怖組織襲擊日本時,保護國民、幫助他們避難,並對付武裝勢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