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的透明化与证据的全面公开不可或缺

案件发生后不久,我赶赴尼泊尔,找到了曾与戈宾达同住一个公寓的室友们,获得了戈宾达不是罪犯的决定性证言。

一名室友证实了戈宾达当时不在现场;而另一名室友也坦白说,自己遭到警方殴打,接受了警方在介绍工作方面提供的好处,被迫提供了能够推断戈宾达是罪犯的证言。警方简直就是胡萝卜大棒软硬兼施,把戈宾达打造成了一个犯人。

从尼泊尔回国后,我去现场做了核实。那个告诉我在接受警方审讯时遭到暴行的尼泊尔人向我提供了当时接受治疗的医院的挂号卡。我走访了那家医院,证实了那个尼泊尔人的确曾在此接受过治疗。

后来我得知,作为替警方封口的回报,有一家高利贷公司证实确实是给介绍了工作,我感到惊愕不已。这就是说,警方在明知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情况下,找到由退职警察担任社长的那家高利贷公司,为非法滞留的尼泊尔人介绍了工作。

不过,就在我乔装客人与之取得联系后的次日,或许是防备受到更多的采访,这家高利贷公司居然像烟雾一般消失了踪迹,对此,我在惊讶之余,甚至感到了自己有生命危险。

要彻底杜绝日本的冤案,首先必须实现调查的全面透明化和证据的完全公开化。

东京电力公司女职工被杀事件

1997年3月8日深夜,在东京都涩谷区圆山町某公寓1层的一个空房间内,东京电力公司一名女职员(当时39岁)被勒死,遗体于当月19日被发现。包内4万日元现金被抢走。住在案发现场旁边公寓内的尼泊尔人戈宾达・普拉萨德・迈纳利被告(当时37岁)因担心非法滞留被发现而出逃,得知自己被怀疑为杀人犯后选择了自首。因违反出入境管理及难民法(非法滞留)被逮捕后,又因抢劫杀人嫌疑再度被捕。

尽管一审做出了无罪判决,但在上诉审(相当于中国的二审,但日本是三审终审制——译注)中,高院以难以想象戈宾达之外的第三者曾进入现场和戈宾达的辩解不可信等为由,对其做出了执行无期徒刑的有罪判决。最高法院也驳回了上诉,决定维持上诉审判决。戈宾达于2005年3月24日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了申诉,要求重审。2012年6月7日,东京高等法院决定重审此案,并停止执行刑期。

戈宾达于当日获释,从横滨监狱(横滨市)移送至入境管理局,依据违反入境管理及难民法罪,执行了相应的强制遣返程序,于6月16日回到尼泊尔。

(2012年7月11日)

标题图片:回到尼泊尔后在自家阳台上挥手示意的戈宾达・普拉萨德・迈纳利
(图片提供:时事社)

 

(※3)^ 以滥用邮件折扣制度逃避巨额邮费为由,09年2月开始,大阪地方检察厅特搜部检举揭发了广告公司负责人。在搜查过程中,发现伪造的单据是由厚生劳动省发放的。特搜部于09年6月以存在制作、使用虚假有印公文嫌疑为由,逮捕了厚生劳动省原局长村木厚子,但村木在2010年9月被判无罪。

脚注参考:kotobank.jp

(*1) ^ 1990年5月12日,一名女童(当时4岁)在枥木县足利市的弹珠游戏店内失踪,人们于次日在该店附近的渡良濑川河滩上发现了该女童的尸体。此案被认定为出于猥亵目的的诱拐杀人事件,幼儿园校车司机菅家利和(当时43岁)因于91年12月1日自愿接受调查,21日因招认而被捕,检方对其提起了公诉。尽管菅家在一审过程中翻供否认,但93年7月7日,宇都宫地方法院仍对其做出了无期徒刑判决,东京高等法院也驳回了上诉。2000年7月17日,最高法院判决其有罪。菅家于02年12月25日向宇都宫地方法院提起申诉,要求重审。虽然地方法院驳回了请求,但在通过即时抗诉(一定期限内提起的抗诉——译注)实现的东京高等法院审理中,DNA重新鉴定结果获得认可,人们这才发现女童内裤上附着的体液与菅家的DNA不一致。依据这一鉴定结果,东京高等检察厅释放了被关押在监狱中的菅家(重审前释放疑犯的做法尚属特例)。2009年6月23日,东京高等法院决定将进行重审。重审公判于2010年3月26日宣布无罪判决。

(*2) ^ 967年8月,木匠玉村象天(当时62岁)在自己家中被勒死,现金被抢走。住在附近的樱井昌司和杉山卓男被指控犯有抢劫杀人罪。78年被判处无期徒刑,96年获准假释。接到2001年提出的第二次重审要求后,水户地方法院土浦支部于05年决定开始重审,东京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也支持该决定,于2010年7月开始重新公审,2011年5月24日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