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Z沿岸國的權利與義務
EEZ指的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沿岸國家可以對海洋的天然資源等經濟事項適用主權性權利即法律的海域,允許劃設的最大距離為海岸量起200海里(約360km)。由於沿岸國的主權性權利得到了承認,所以EEZ內的水產資源和海底資源均屬於沿岸國,別國被禁止擅自進行開發和採集。但這並不禁止外國船舶單純駛入EEZ,無害、平穩地在海上航行的行為(「無害通航權」)是被允許的。
不過,由於涉及沿岸國的所謂「經濟主權」,所以在未經沿岸國許可的情況下,外國漁船均不得實施漁業活動和調查、觀測船的資源勘探和科學調查等關係到經濟的活動。換言之,外國船隻在開展關乎沿岸國經濟主權的活動時有義務遵守沿岸國的國內法,如有違反,將受到處罰。
繼海洋法公約做出規定後,日本也制定了《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棚相關法律》(EEZ法),以下幾項活動和行為都是日本法律在EEZ內的適用對象。
①天然資源的勘探和開發等,人工島、設施、建築的設置等,海洋環境的保護、保持及海洋科學調查
②出於經濟目的的勘探及旨在開發的活動(①以外)
③挖掘大陸棚
④公務員對上述事項履行職務的行為及妨礙公務員履職的行為
日本政府以上述內容為根據,明確了日本對EEZ內外國船舶活動的「經濟主權」,通過適用日本相關法律,防止主權侵害及違法行為。
設定EEZ是沿岸國的權利,而一旦設定,沿岸國將承擔切實適用相關國內法的義務。設定EEZ行為本身就是謀求作為傳統海洋國際法基本精神的「海洋利用」及「公海航行」自由原則與伴隨近年來海洋經濟活動急劇擴大而產生的沿岸國權利這兩者的協調、維持海洋活動秩序的一種做法,單純「耍嘴皮子」,也就是設定EEZ以後什麼都不做,或者大幅偏離海洋法公約精神的「過大或過小化的法律適用」行為都是應該避免的。因為既然要主張EEZ,那麼如果不去履行公平公正執法這樣一種作為沿岸國的責任,就會導致海洋法公約意圖維持海洋秩序的初衷變得難以實現。
小笠原海域中國盜採漁船事件的問題所在
中國一方面在南支那海(南海——譯註)EEZ上強烈主張本國權利,這嚴重偏離了傳統的國際法精神,並且超出了作為EEZ沿岸國的合理權利範圍,另一方面卻對本國盜採漁船在日本EEZ內實施的行動採取極為消極且具有倒退性的態度,體現出雙重標準,根本不值得討論。
日本政府的應對措施不僅充分考慮到了如履薄冰的日中關係,還尊重了海洋法公約的精神,並動用海上保安廳巡邏艇等堅決實施了監視和取締,這些做法值得肯定。一直不得不投入大量資源用於尖閣諸島警戒的海上保安廳雖然在身心兩方面都疲於應對此事件,但最終還是成功地克服了困難。然而,由於對盜採漁船適用的法律都是漁業法之類的各種個別法,所以出現了難以取締和驅逐未被抓到現行的盜採漁船這樣一個問題。
同時,假如存在部分媒體報道中提到的「即使揭發了盜採漁船,考慮到後期耗時漫長且複雜的起訴和審判程序,出於逮捕等強制措施並不值得這一理由,海上保安廳重點開展的工作是將盜採漁船驅離EEZ」這一方針,那簡直是荒謬至極。無論存在任何理由或情況,都必須嚴格實施海洋法公約規定的、作為沿岸國義務的執法行動。
必須完善針對外國船隻在EEZ內經濟活動的綜合性法律
為促使日本的應對措施具有系統性,當務之急是除了繼續適用漁業法等各種個別法外,還要制定綜合管制外國船隻在EEZ內經濟活動的法律。如前所述,要么修改EEZ法,要么制定新法,著眼於未來,從妥善管理很有可能大量存在於日本EEZ內的錳結核(manganese nodules)與甲烷水合物等海底資源的角度來說,也是必然之選。如果工作懈怠,繼續保持以前那種每次出了問題才予以應對的狀態,顯然將損害日本的國家利益。同時,必須加強海上保安廳的力量,需要制定充分考慮了包括尖閣諸島在內的整個東支那海(東海——譯註)的形勢的綜合政策。
此外,在本次事件中,雖然將那些船隻都定性成了中國盜採漁船,但由於盜採漁船群中常常可能存在承擔著情報收集任務的船隻,所以日本必須在相關事件的資訊收集尤其是通訊和無線電資訊收集方面做好萬全措施。在取締盜採漁船的同時,必須由自衛隊實施電子數據等資訊收集活動。我們必須理解,在此次這樣的事件中,實施資訊收集是基本工作,這才是開展國家安全保障及執法活動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