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這個「漏洞」
解決該問題的「一個解」是安倍晉三首相在ASEAN首腦會談(11月12日)中倡導的「法治」觀念。
早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EEZ的概念做出界定以前,日本就與中國(還有韓國)簽署了個別的漁業協定。尤其是和中國,在開始劃設EEZ以後,雙方又新簽了協定(1997年簽署,2000年生效),以EEZ彼此重合的海域為中心劃設了「暫定措施水域」等,互不適用EEZ相關法。雖然聲稱「這是在尊重傳統關係的基礎上對資源實施的共同管理」,但恐怕我們可以認為這是意在迴避摩擦、事實上擱置爭議的權宜之策。

日中的「暫定措施水域」是北緯27度以南的東支那海(東海——譯註)。在這片海域,雙方不可對對方國家的漁船適用本國的漁業相關法,即使出現了違反協定的行為,也只能由該漁船的船籍國加以取締。現實中,無論有沒有中國漁船,中國公務船都會打著取締的幌子遊走在暫定措施水域,也就是日本的EEZ內和領海周邊。這些區域已經成為中國公務船在被暫定措施水域環繞的尖閣諸島周邊侵犯日本領海的活動據點水域。
儘管如此,水產廳一方面在「日中漁業協定概要」這一解釋性文件中表示「要在北緯27度以南的東海的協定水域及東海以南的東經125度30分以西的協定水域(南海的中國專屬經濟區除外)維持原有的漁業秩序」,另一方面卻未寫明「原有的漁業秩序」就是像舊日中漁業協定時代那樣由旗國(船籍國)取締漁船之意。中方利用了這一點,非但不貫徹對本國漁船的取締行動,還擴大了對「暫定措施水域」這種灰色地帶的解釋,將之作為公務船活動的依據。
海洋才是日本的「核心利益」
如上所述,將解決漁業協定擱置部分的談判工作交給水產廳的做法根本行不通。實際上,看看水產廳的文件至今仍直接使用「東海」「南海」等中方稱呼這種不成體統的樣子或許就能明白這個問題為何一直未能得到解決。
不僅如此,日本還必須著手完善關於法律制度的其他不周之處。
至少該海域是關乎日本「生死存亡」的重要海域,如果借用中國的表達方式,應將其定位為「核心利益」。與中方為保護「核心利益」而採取的措施一樣,日本必須制定《領域警備法》和與之具有互補關係的《國境法》,以便限制中方的行動。針對日中漁業協定,也有必要解決擱置事項,壓縮中方可以擴大解釋的空間。
日本人必須要解開的是針對「關於外國船舶在領海等區域內航行的法律」的誤解。基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5條的現行法律雖然規定針對侵犯了日本領海的外國公務船或軍艦,「可以要求其離開」「可以採取必要措施」,但針對試圖踐踏這一規定的對象卻並不具有強制力。
可以說,我們有必要理解:日本現行法律在某種意義上只是形式上的法律,僅僅適用於並未處於緊張狀態的國家之間的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