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應學習態度堅決的越南
在保護爭議海域內相關海洋權益的方面,圍繞南支那海(南海——譯註)問題與中國出現緊張關係的越南做出了好榜樣。
越南國會於2012年6月明確了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立場,並通過了規定外國公務船等須經越南政府允許方可進入越南領海的海洋法。中國雖然對此進行了譴責,但除了部分爭議海域外,中國進入越南領海的行為開始受到了限制。
2014年5月,中國與越南在南支那海上多次發生衝突後,針對表現出堅持抗爭到底姿態的越南,中國分別於6月和10月派遣了外交事務最高負責人——國務委員楊潔篪前往河內,並且10月時,阮晉勇總理和李克強總理在義大利米蘭舉行了會談,馮光青國防部長和常萬全國防部長在北京舉行了會談。越南的對華外交明顯有別於日本一味觀察中國的臉色、避免事態升級的態度。
這是通行於世界的保護海洋權益的做法和基本態度。即使日本採取強硬態度後導致日中關係出現糾紛,也絕不能動搖。中國的行動方式是靈活應對不作退讓的對手,同時謀求最終達到目的。這一點在對待看似已經做出讓步的越南的態度上也有所體現。只有制度領域警備法、國境法等法律後,日本才算是具備了可與中國對等展開外交談判的條件。
世界第6大海洋國家,應加強權益保衛能力
將領海與EEZ合計起來,日本是海域面積位居全球第6的海洋國家。這也暗示著日本作為海洋資源大國的光明未來。毋庸贅述,即使與海域面積排名全球第15位的中國相比,作為海洋國家生存、繁榮下去的戰略依然是不可或缺的。
在此問題上,除了建立和完善通行於全球的法律制度外,日本還需要提升與自己海洋國家地位相適應的海洋權益保衛能力,具體來說就是要擴充、強化作為海軍的海上自衛隊和作為海上警察部門的海上保安廳。關於海上保安廳,我們有必要了解一點,那就是合理的預算規模應該提升至目前水準的3倍左右,達到每年5,000億日圓,人員、艦艇和飛機數量應該增加至目前的2倍左右。
恐怕只有將海洋權益保衛能力提升至上述水準,才能夠促使周邊海域的問題得到解決,杜絕盜採珊瑚等非法作業行為。
作為日本而言,必須藉旨在克服省廳垂直領導問題的國家安全保障會議(NSC)這一國家級司令塔組織成立之機,推動該組織發揮作用,以政治的力量領導官僚機構,從戰略角度謀求解決問題。
標題圖片:盜採珊瑚的中國漁船湧入小笠原群島鳥島海域(2014年10月末,圖片提供:每日新聞/Af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