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神社建造的必備條件

1934年9月,臺灣總督府文教局公告「神社建設之要點」,首次明確記載「神社」相關的各種規定。

(1)神社境內的入口須設置鳥居,以及通往社殿(本殿、拜殿)的參道,而參道旁必須設有手水舍和社務所等必要條件。

(2)面積須佔地4~5000坪以上,本殿約5坪,拜殿約20坪。

(3)作為「神社」,信眾和宗親的人數必須達50人以上,其中的總代(譯註:神社的代表,類似臺灣的宮廟主委)有義務施行維持神社活動的各項事務。

總而言之,符合此要點的神社刊載於臺灣總督府文教局社會課發行的《臺灣的神社與宗教》(1948年3月),以及田村晴胤的《神之國度日本》(1945年2月)中,共有68社。這些神社包含了2座「官幣社」和3座「国幣社」——在祈年祭及新嘗祭時接受從天皇和國家資助的奉幣(供奉神祇飲食的「神饌」以外的供奉金)和幣帛料(譯註:古代以珍貴布帛供奉神祇,目前以金錢增與代替,所以稱幣帛料)的官方神社外,還有8座縣社、17座鄉社和36座無格社(譯註:未列入官方社格的神社),而臺灣護國神社(*3)和建功神社(*4)也名列其中。戰爭接近結束時,3座無格社列為鄉社,最終鄉社共有20座,無格社則是33座。

當時的臺灣神社(照片提供:水町史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