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峽與過境通行權

伊朗與阿曼雖然都主張荷姆茲海峽屬於各自的領海,但荷姆茲海峽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屬於適用過境通行權的國際海峽。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在連接公海與公海、供國際航行使用的海峽中,船舶(包括各國政府的軍艦與公務船舶)享有過境通行權,得為「持續且迅速通過」而行使「航行及飛越自由」。船舶通過國際海峽時,雖有義務遵守一定規則,但其通行自由受到保障,並不像通過一般領海一樣,必須以無害通過為條件。國際海峽沿岸國「不得妨礙過境通行」,也「不得停止過境通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44條)。船舶通過國際海峽時,無須事先通知沿岸國或取得許可,也無須向沿岸國支付通行費。

日本首度主張荷姆茲海峽為「國際海峽」

日本政府過去對於荷姆茲海峽是否屬於適用過境通行權的國際海峽,一直以「尚未累積足夠的『國家實踐』(編註:指各國在國際法上的具體行為與聲明)」為由,表示「日本政府難以就此作出明確定論」,藉此避免明確表態(2014年5月29日參議院外交防衛委員會上,外務省國際法局局長的答辯)。

然而,在今年5月13日的眾議院外務委員會上,外務大臣茂木敏充考量到荷姆茲海峽「目前確實供國際航行使用」,以及今年3月11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的第2817號決議所表達的立場(尊重荷姆茲海峽的「航行權利與自由」),明確認定荷姆茲海峽「在國際法上屬於適用過境通行制度的國際海峽」。

之後,在5月22日的眾議院外務委員會上,外務省國際法局局長鑑於伊朗並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伊朗僅於1982年簽署該公約),表示:「綜合近年累積的國家實踐及學說發展來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過境通行制度,其核心內容已形成國際習慣法。」

這代表日本政府認定,國際海峽的過境通行制度已成為國際習慣法,同時也確認,即使伊朗並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仍須承認船舶的過境通行權(*2)。

另外,同日外務省國際法局局長也就國際海峽沿岸國是否得以收取通行費一事表示:「在國際法上適用過境通行制度的國際海峽中,沿岸國不得僅以通行為由,向外國船舶收取通行費。」(粗體為筆者加註強調)

這項答辯一方面明確指出,國際海峽沿岸國若僅因船舶通行而收取費用,將構成違反國際法。另一方面,這項答辯仍保有一定的解釋空間。由於目前出現建立荷姆茲海峽國際管理制度的相關動向,因此若所收取的是用於船舶航行安全、航道管制、海難救助等用途的費用,則未必構成違反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