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定「太空非軍事化利用」的政策
同樣是在日美簽訂《太空合作交換公文》的1969年,日本以全會一致的形式通過了規定此後40年本國太空開發利用活動的國會決議。在審議關於設立特殊法人宇宙開發事業團(NASDA,現在的國立研究開發法人宇宙航空研究開發機構(JAXA)的前身)的過程中,如何將日本的太空開發利用活動限制在非軍事層面被列為了一個問題。
包括當時已經生效的1967年外空條約在內,國際上通行的理解是,「出於和平目的」的太空利用活動包含出於防衛目的的軍事利用活動。因此日本認為,光是在《太空開發事業團法》中規定日本的太空開發活動「僅限於和平目的」(第一條)還不足以防止軍事利用,為了進一步明確「非軍事利用才是出於和平目的的利用」這一點,日本於1969年5月9日(眾議院)和6月13日(參議院)分別通過了「僅限於和平利用」的國會決議。
火箭大型化和各種實用衛星的開發
日美關於和平開發太空的「太空合作交換公文」到期後,雙方又於1976年和1980年分別簽訂了幾乎和1969年公文條件相同的備忘錄,日本承諾將從美國企業進口用於開發國產火箭的設備和技術。
此後,日本在開發N-II和H-I型火箭等大型火箭的同時,還開發啟用了為政府和NHK等單位服務的通信、電視廣播和氣象衛星,到1990年為止共有12顆。政府和NHK等單位分別向不同的企業訂購通信衛星、電視廣播衛星和氣象衛星,為即將到來的太空商業時代做好準備,積累了雄厚實力。
從表面來看,或許可以說那是政府和企業在合作推進太空開發利用活動方面順風順水的一個時代。然而,隨著日本進入泡沫經濟時代,日美貿易摩擦加劇,美國將日本視作競爭對手,要想與之合作就變得十分困難了。
1990年,作為協調解決貿易摩擦問題的一環,日美簽訂了衛星採購協議。這份協議規定,除了日本政府和NHK等單位採購的研發用衛星以及包括軍事衛星在內的安全保障專用衛星外,採購其他衛星都必須永久採用國際公開招標方式。換言之,這意味著通信衛星、電視廣播衛星和氣象衛星等實用衛星都將成為公開招標對象。
關於這一點,從協定簽訂之後至2015年左右的動向來看,政府等單位採購的13顆實用衛星中的12顆都是從美國購買的。只有一顆氣象衛星由日本國內企業中標。在公私合作的體制下,1990年之前,日本企業中標了12顆衛星,之後的12顆都是向美國企業購買的。
上世紀90年代,除了美國和歐洲外,俄羅斯、中國和印度也打入了太空商業市場。在這樣的背景下,由於受到公開招標制度這種不存在於其他國家的壁壘的阻礙,日本的衛星產業起步相對較晚。
火箭方面,日本政府本來決定要在1985年以前開發出具有完全自主技術的H-II大型液體燃料火箭。H-II的首次發射是在1994年,而最終還有些部分稱不上100%國產技術。進入21世紀以後,日本才成功發射了全面自主開發的H-IIA國產大型火箭。
標題圖片:在日本的太空開發活動中承擔發射人造衛星這一核心作用的種子島太空中心(Afl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