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卢旺达的大屠杀促使维和行动发生变化
日本制定维和行动五原则的1992年那时,联合国非常忌讳维和行动中的交战行为。换言之,当时联合国和日本的态度基本方向一致。可是到了1994年,在驻有维和部队的卢旺达,国内停战协议破裂之际,由于一味重视中立性,没有行使武力,导致多达100万平民惨遭屠杀,鉴于这一事件,联合国决定彻底改变传统的维和方式。1999年,联合国秘书长(时任)安南发布公告,要求维和部队在执行保护当地居民等任务过程中需要使用武器时“应遵守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战时国际法)是发生冲突的当事双方在交火时应该遵守的所谓“战争规则”,安南发布的公告意味着联合国维和部队将成为“冲突当事方”。这对于联合国相关人员而言,简直就是“晴天霹雳”。“保护当地居民”被列为了维和行动的首要目的。
2000年7月,我曾作为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UNTAET)的民政官管理过东帝汶与印度尼西亚交界处的科瓦利马县的行政事务。当时,我手下的维和部队遭遇反对东帝汶独立的民兵团体后发生了枪战,两名维和队员(新西兰和尼泊尔部队各一名)不幸殉职。
安南发布公告后,我们将这个民兵团体视为交战主体,选择了采取不以“俘获”为前提的军事行动。部队将15名民兵逼入绝境,实施了真正的“歼灭”。向东帝汶派遣自卫队(设施部队)参与维和行动是从当地治安恢复正常后的2002年2月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