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自卫权与海外派兵的关系

问题在于与此不同情况下的合作。换言之,即美国在全球意识的支配下提出“从上(美国)而下空降的合作要求”时该如何合作。也就是说,日本该如何应对全球同盟合作。日美同盟是建立在全球范围内利益共享的基础之上,那么因此就可以应美国的要求向全世界任何地方派遣自卫队吗?

关于这一点,政府也并非总是“百分之百地接受”。这是因为日本也会根据独自的全球意识做出判断。但是国民感情却在这方面表现出不安。

西方最成功的同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是多国同盟,与日美同盟不同,其防御范围是有规定的。北约成立后,关于境外派遣的争论从冷战后至今从未间断,伊拉克战争时我们也有目共睹,境外派遣总是成为争论的导火索。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每一次争论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冷战结束后,“多国部队”和“意愿联盟”的说法也是由此而产生的。

霍尔木兹海峡的重要性众所周知,但日美两国对其战略认识却不尽相同。关于美军遭受导弹袭击时自卫队该如何提供援助,讨论的前提应该是:自卫队与导弹袭击事件有着怎样的关联,自卫队为何要被派遣到导弹袭击现场。此类情况恐怕需要政治上和战略上的判断。

重视日美关系仍将是日本外交的主轴,但是让广大日本国民深感忧虑的是,在同盟的名义下美国要求日本派遣自卫队是否会成为理所当然之事。若为同盟合作,则原则上每次都适用日美安保条约第五条。在保护日侨或日美两国面临共同任务时采取相互援助的共同防御行动是顺理成章之事,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在没有感知到共同敌人或缺乏共同战略战术目标的情况下,自动或强制被赋予战斗合作的义务。

我们应当为同盟中规定的“共同负担”设置一个前提,这就是“共同作出决定(同盟国之间共同作出决定的过程)”。日本国民感到不安和受挫的背景正在于此。

已行使的集体自卫权

笔者认为,从原理和原则的角度来看,日本事实上已经在行使集体自卫权。集体自卫权的讨论本可追溯到对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地域性集体安全保障的讨论,是与联合国框架内的集体安全保障措施密切相关的概念。但将其置于同盟关系的背景中思考,其含义则普遍解释为北约宪章第5条和《日美安保条约》第5条规定的集体自卫权(所谓“五条任务”)。

众所周知,在冷战时代,北约并没有行使这“五条任务”。此前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行使“五条任务”是在“9•11”之后多国部队进驻阿富汗时。不过当时行使集体自卫权包含着道义上的支持。因为多国部队中包括实际上不能向北约域外派兵的德国,以及实际上没有军事力量的冰岛等国家。第5条的同盟合作并不意味着军事上的支援与合作已成为义务。

从上述对集体自卫权广义的解释来看,笔者认为,日本正在凭借强大的后方支援和资金供给对多国部队和同盟国行使集体自卫权。另一方面,也并非只要有军事上支援合作的要求,日本就必须自动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