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就备受瞩目的有关夫妇保留各自姓氏的权利诉讼案件,最高法院做出了判决。法庭上的争论焦点有二。其一,原告质疑民法第750条规定的“夫妇同姓”,认为它使结婚后夫妻的一方不得不改变姓氏,强制夫妇同姓,是侵害人权;其二,婚后改姓的多数(目前高达96%)为女性,违反了宪法保障的男女平等,是对女性的歧视。
然而,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断是“符合宪法”。它这一裁决,并不是说夫妇选择不同姓氏违反宪法,实际上是在敦促国会“应该就夫妇可保有不同姓氏问题进行审议立法”。但大众媒体和互联网上普遍的反应是对此判决表示“失望”。因为早在20年前的1996年,法务大臣的一个咨询机构“法制审议会”就已提出采取夫妇可选择保留各自姓氏的制度;而且,联合国消除对女性歧视委员会也在2003年和2009年两次就此问题建议日本政府修改法律;另外,在近年来的舆论调查中,除了老年人外,接受夫妇不同姓氏的受访者占据了大多数。鉴于这些事实,不得不说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实在令人感到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