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願意成為有被處罰風險的「監護者」?
2019年6月,在大村入國管理中心的一名奈及利亞男子因為絕食抗議長期拘留而餓死之後,作為對拘留和遣返的重新審視結果,引入了「監護措施」。 該措施允許那些沒有逃跑風險的人在「監護者」的監管下,在拘留設施外生活。
然而,與傳統的假釋一樣,其條件是支付高達300萬日圓的假釋押金,並且監護者有義務報告當事人的生活狀況。此外,如果進行虛假報告,將被處以最高10萬日圓的罰款。鈴木教授說,入管廳設想的監護者是親屬、律師、非營利組織或宗教組織等,但這種假設本身就是「不負責任」的。
「律師不被允許擔任監護者,因為這將違反保密規定並存在利益衝突。而大多數為假釋人員提供庇護所的非營利組織和宗教組織,從其與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係這一點看,也不適合承擔監護者的角色。那些尚未被發出出國命令的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工作,但已被發出出國命令的外國人不允許工作,也沒有為其提供維持生計的預算撥款。」
如果外國人在被發出出國命令後工作,當事人將被處以最高3年的監禁。他們還不能加入國民健康保險。此外,「改正案」還設定了一項「逃避遣返罪」。即不遵守出國命令將被處以1年的監禁或最高20萬日圓的罰款。
難民申請人也成為被強制遣返的對象
日本的難民認定率為0.4%(2019年)。長期以來,人們一直指出,這一比例遠遠低於歐美,並且此次的「改正案」將申請難民身份的那些人置於更加困難的境地。如上所述,這是因為在第3次申請後,他們有可能被遣返回國。
另一方面,將建立准難民保護制度,也就是將雖不夠格《難民公約》規定,但因該公約中規定的5種原因(即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群體成員或政治觀點)以外的原因而面臨迫害風險的人,作為「補充性的受保護對象」加以保護。
鈴木教授指出:「補充性的保護可能比現有的『出於人道主義考慮的特別居留許可』(以下簡稱為「在特」)的範圍更窄」。「在日本,只有在有客觀證據證明其本人受到迫害,如受到拷打或被政府通緝的情況下,才會被認定為難民。例如,我們不承認那些說自己因為是庫爾德人而受到歧視和迫害的人是難民。因此,即使建立了補充性保護,庫爾德難民申請人也不能成為受保護對象」。
由法務大臣酌情決定的「在特」,因其決策過程和標準不透明而受到批評。「改正案」據說將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作出決定時應考慮的專案,並為「在特」創建一個申請程式。
「即使申請被批准,也不能保證審查的透明度。目前的強制遣返程式允許提供母語翻譯,並允許律師出席口頭聽證會,但新的申請制度並沒有明確規定這種程式性保障措施。此外,那些已經被發出出國命令的人不允許申請『在特』,因此,由於各種原因無法回國的『逃避遣返者』的問題仍未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