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高臨下,「多管閒事」
讓人想不通的是,拖制度改革後腿的,總是那些感受不到現行制度的不便與艱辛的人。反對夫婦可自由選擇姓氏的人,正是那些婚後不必強行改姓、無以想像其中之艱辛的人(即使最親近的妻子和女兒在實際生活中甘願忍受了那些不便)。筆者很想痛斥他們「多管閒事」、「別來礙手礙腳」。
當天最高法院的判決還就民法第733條僅僅針對女性規定的禁止再婚期限問題也做出了判斷。由於該規定(及第772條的推定嫡出規定)的影響,如果因丈夫家庭暴力(DV)及其他各種理由分居,並在辦理離婚手續花費了較長時間的情況下,就會產生女方與新伴侶的孩子在法律上屬於前夫的子女而無法上戶口,孩子變成無戶口的問題。和配偶相安無事地一起生活和養育子女的人們,恐怕無論如何都難以理解這些家長和孩子的困難與痛苦。
判決認為6個月的禁止再婚限制缺乏合理性,對此做出了違憲判定。此後,法務省起草了一個民法修訂案準備提交國會審議,建議只要不存在懷孕的可能性,即可允許女性離婚後馬上再婚(2月18日報道)。
但這也讓人感到彆扭——為什麼再婚可否非得由國家說了算?或許這是為了「父性推定」,也就是為了確定父子關係。但即使懷了其他男性的孩子,只要男女雙方願意結婚就可以了,結婚時是否有身孕說到底那是當事人的問題。對此,筆者還是想說,這是居高臨下的多管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