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日美防衛合作指針」與「周邊事態法」

北韓發射飛彈及核開發的動向成為了日本修訂(1997年9月)日美防衛合作協定(日美防衛合作指針)的導火線。北韓在1993年3月宣布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並於同年5月成功試射了射程範圍覆蓋日本的「蘆洞」飛彈。

1998年8月,北韓試發了「大浦洞1號」彈道飛彈,凸顯出其對日本空中防衛體制造成的不穩定因素。北韓在上世紀90年代中葉開始的這種挑釁行動,促使日本修訂《日美防衛合作指針》並通過了《周邊事態法》(1999年5月)。

修訂《日美防衛合作指針》的目的在於允許日本在本國周邊出現糾紛時,能夠為開展維護和平與安全行動的美軍提供「後方支援」。舊的防衛合作指針(1978年11月)只是規定了基本原則,允許美軍和自衛隊在日本發生緊急情況時在日本主權範圍內採取聯合行動。

時至今日,對「後方支援」依然爭論不休,它指的「並非是直接的戰鬥行為,而是後勤工作」。日本能做的只是不涉及行使武力的「後方地區支援」;但修訂指針後,建立了可在日本主權範圍外的地區支援美軍的機制,這成為了日美同盟重要的轉折點。

更重要的是,修訂《日美防衛合作指針》並通過了《周邊事態法》之後,日本終於可以脫離戰後「本土防衛」框架束縛,對本國周邊的和平與安全承擔起責任了。

《周邊事態法》:未定義「周邊地理範圍」的法律

日本國內在討論基於憲法第9條的防衛問題時,圍繞「遠東的範圍」等概念一直爭論不休,而周邊事態法其實是一部不存在「周邊地理範圍」定義的法律。由於它並未設定特定的地理範圍,所以採用了「事態」這個概念。

這裏重要的是,日本將自發、主動地判斷每次出現的具體事態「是否是對日本的和平與安全造成重要影響的事態」,然後據此做出應對。有人批評稱,在安保法制法案審議過程中出現了各種「事態」,概念難懂,但其根本的法律構思源於1999年通過的《周邊事態法》。

安全保障相關動向(2)

2001年 9月 美國9.11恐怖襲擊事件
10月 阿富汗戰爭、通過反恐特別措施法
11月 海上自衛隊向印度洋派遣艦艇
2003年 3月 伊拉克戰爭
6月 通過武力攻擊事態法
7月 通過伊拉克重建支援特別措施法
2004年 1月 向伊拉克派遣陸上自衛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