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高临下,“多管闲事”

让人想不通的是,拖制度改革后腿的,总是那些感受不到现行制度的不便与艰辛的人。反对夫妇可自由选择姓氏的人,正是那些婚后不必强行改姓、无以想象其中之艰辛的人(即使最亲近的妻子和女儿在实际生活中甘愿忍受了那些不便)。笔者很想痛斥他们“多管闲事”、“别来碍手碍脚”。

当天最高法院的判决还就民法第733条仅仅针对女性规定的禁止再婚期限问题也做出了判断。由于该规定(及第772条的推定嫡出规定)的影响,如果因丈夫家暴(DV)及其他各种理由分居,并在办理离婚手续花费了较长时间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女方与新伴侣的孩子在法律上属于前夫的子女而无法上户口,孩子变成黑户的问题。和配偶相安无事地一起生活和养育子女的人们,恐怕无论如何都难以理解这些家长和孩子的困难与痛苦。

判决认为六个月的禁止再婚限制缺乏合理性,对此做出了违宪判定。此后,法务省起草了一个民法修订案准备提交国会审议,建议只要不存在怀孕的可能性,即可允许女性离婚后马上再婚(2月18日报道)。

但这也让人感到别扭——为什么再婚可否非得由国家说了算?或许这是为了“父性推定”,也就是为了确定父子关系。但即使怀了其他男性的孩子,只要男女双方愿意结婚就可以了,结婚时是否有身孕说到底那是当事人的问题。对此,笔者还是想说,这是居高临下的多管闲事。